法艺花园

2014-3-5 17:28: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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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2月9日电(萧剑) 日前,河南省卢氏县法院审结一起因“见死不救”引发的赔偿案,被告林峰(化名)因目睹女友自杀,“见死不救”,被判赔偿受害人家属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任静(化名)与被告林峰均为县卫校学生。2002年春节前后,两人相恋并公开恋爱关系。2002年9月5日深夜,因林峰提出分手,任静便跳入大渠中溺水死亡。事发后,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下,被告林峰家人拿出5000元,县卫校拿出1000元给原告作为丧葬费用,后原告向法院起诉挚要求判令被告林峰和县卫校赔偿精神抚慰金共计50000元。
  卢氏县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被告林峰与原告之女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且原告之女跳水时林峰未实施必要救助行为,应对原告之女死亡承担一定责任;原告之女死亡时虽未满18周岁,但应当有正确判断后果的能力,应对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原告开学时未到校报到注册,已不属卫校学生,其系自杀,卫校具有法定免责事项,不应承担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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