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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8:0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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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崔建民 张伟森 尹甲风) 7月30日,新疆兵团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郑某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周某在新疆伊宁市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初两人关系时好时坏,周某为了和郑某分手,于2007年3月份回到农四师七十九团的父母家。期间,郑某多次往周某家打电话并去周某家,均遭到周某父母的拒绝。2007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郑某前往农四师七十九团周某家,至16时许,被告人郑某在周某家院前草垛处,见周某母亲推车离开家后,其便进入周某家住房,要求周某跟他离家出走,遭到周某的拒绝后,被告人郑某一怒之下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周某颈部、胸部、腹部、背部连捅六刀,致使周某肺、心、肝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见被害人死亡后又持刀朝自己喉部、胸部、腹部划几刀想自杀,但未死,后逃离案发现场,同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系外伤性、多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案经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周某发生争执后,不能冷静处理,持刀捅刺被害人至被害人外伤性、多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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