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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月29日电 14年前,22岁陶女士与大自己3岁的丈夫走进婚姻殿堂。婚后夫妻共筑爱巢,养育子女。妻子在自家门前经营一报刊亭,以补贴生活,丈夫在单位上班,日子过得其乐融融。但天有不测风云,1997年8月,陶女士不幸被诊断为患有肺结核病症。开始几年,她一边治病,一边忙于经营报刊亭,夫妻间虽因治病费用发生过不快,倒也相安无事。2001年,妻子久病未愈,双方矛盾加剧。2001年6月一天,夫妻发生激烈吵打。妻子气愤地回到娘家居住至今。 离家后的陶女士,为了一心治好自己的病,四处寻医问药,怀内揣着的17000元预售住房款所剩无几,原经营的报刊亭也被转与他人。2001年8月,丈夫向法院递上诉状,要求离婚。法院以其与妻子离婚,仅为妻子治病费用产生纠纷而起,理由不充分,且在妻子患病治疗之时,应尽夫妻扶助义务。故判决不准离婚。2002年,陶女士病情加重,右肺结核形成空洞。遵医嘱需行右肺切除手术,应先接受一个时期的辅助性抗茵治疗。此间,其丈夫不闻不问,未尽扶养之责。2002年6月,站在婚姻“孤岛”上的陶女士,又一次接到宣州区法院的离婚传票,倍感失望而无助。她只好无奈地带上自己的病历走上法庭,要求丈夫履行扶养义务。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当即立案,及时安排法官承办。法院首先依法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并将已执行到位的500元现金送到陶女士手中。接着又依法将离婚诉讼案裁定中止审理。陶女士的丈夫为了急于离婚,多次在法庭上声称,只要她答应同意离婚,我可以一次性给她8000元扶养费,否则,一分钱也得不到。 法院审理扶养案后认为,陶女士患肺结核病多年,久治不愈,身体虚弱,缺乏劳动能力,现双方已分居生活,且无生活来源,丈夫应当对病妻依法履行扶养义务。陶女士要求丈夫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因考虑到其丈夫要抚育上学子女,承受能力有限,应当酌情支持。2002年8月初,法院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在陶女士与其丈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其丈夫承担其治疗肺结核病支出的医治费的60%,并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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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月29日电 14年前,22岁陶女士与大自己3岁的丈夫走进婚姻殿堂。婚后夫妻共筑爱巢,养育子女。妻子在自家门前经营一报刊亭,以补贴生活,丈夫在单位上班,日子过得其乐融融。但天有不测风云,1997年8月,陶女士不幸被诊断为患有肺结核病症。开始几年,她一边治病,一边忙于经营报刊亭,夫妻间虽因治病费用发生过不快,倒也相安无事。2001年,妻子久病未愈,双方矛盾加剧。2001年6月一天,夫妻发生激烈吵打。妻子气愤地回到娘家居住至今。
离家后的陶女士,为了一心治好自己的病,四处寻医问药,怀内揣着的17000元预售住房款所剩无几,原经营的报刊亭也被转与他人。2001年8月,丈夫向法院递上诉状,要求离婚。法院以其与妻子离婚,仅为妻子治病费用产生纠纷而起,理由不充分,且在妻子患病治疗之时,应尽夫妻扶助义务。故判决不准离婚。2002年,陶女士病情加重,右肺结核形成空洞。遵医嘱需行右肺切除手术,应先接受一个时期的辅助性抗茵治疗。此间,其丈夫不闻不问,未尽扶养之责。2002年6月,站在婚姻“孤岛”上的陶女士,又一次接到宣州区法院的离婚传票,倍感失望而无助。她只好无奈地带上自己的病历走上法庭,要求丈夫履行扶养义务。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当即立案,及时安排法官承办。法院首先依法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并将已执行到位的500元现金送到陶女士手中。接着又依法将离婚诉讼案裁定中止审理。陶女士的丈夫为了急于离婚,多次在法庭上声称,只要她答应同意离婚,我可以一次性给她8000元扶养费,否则,一分钱也得不到。
法院审理扶养案后认为,陶女士患肺结核病多年,久治不愈,身体虚弱,缺乏劳动能力,现双方已分居生活,且无生活来源,丈夫应当对病妻依法履行扶养义务。陶女士要求丈夫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因考虑到其丈夫要抚育上学子女,承受能力有限,应当酌情支持。2002年8月初,法院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在陶女士与其丈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其丈夫承担其治疗肺结核病支出的医治费的60%,并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