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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杭锦旗蒙古族幼儿园老师吉木斯等人怎么也没有想到,她们精心辅导的少儿舞蹈和声乐节目获奖后,指导教师却变成了别人的名字,她们一怒之下与冒名者对簿公堂,最近法院一审判决冒名者侵权。 2001年8月,在山东威海举办的第二届全国少儿声乐舞蹈电视大赛上,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群艺馆选送的舞蹈节目《拉马头琴的小牧童》和声乐节目《马蹄声声》分别获得了金奖和银奖。这两个节目的原编导老师吉木斯和辛美琴、郝利华等却看到自己编导的节目获奖后,“指导教师奖”被卢美芬、安琪、托娅等几名群艺馆老师拿走。她们便多次与鄂尔多斯群艺馆及拿走“指导教师奖”的群艺馆几名老师交涉。一番周折之后,在2002年1月12日吉木斯莫名其妙地收到了大赛组委会补发的一个证书,但是和卢美芬、安琪、托娅的证书笔体和编号大不一样。 吉木斯等认为,这样不知来历补发的一个证书并不能抹掉卢美芬等3人对自己著作权的侵害,于2002年10月29日,将鄂尔多斯群艺馆的卢美芬、安琪、托娅告上法庭。诉请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卢美芬等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被告给自己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5万元,并撤消3人的获奖证书,追缴非法所得和奖金。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获奖作品的原创和指导老师是吉木斯,对此双方均无疑义。现3被告卢美芬、安琪、托娅持有这一作品的获奖证书,且证书是由选送单位被告群艺馆同意填报获得的。依据大赛组委会的解释,被告不应获得这一奖项,故4被告均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群艺馆是这一参赛节目的选送单位,负责对节目各环节的审查把关,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卢美芬、安琪、托娅等3被告将不属于自己作品的获奖证书持为己有,侵犯了原作品所有人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诉被告侵权的理由能够成立,予以支持。 2002年12月17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群艺馆、卢美芬、安琪和托娅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吉木斯当面赔礼道歉。二、被告群艺馆赔偿吉木斯经济损失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其它诉讼费80元,共计1800元由群艺馆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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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杭锦旗蒙古族幼儿园老师吉木斯等人怎么也没有想到,她们精心辅导的少儿舞蹈和声乐节目获奖后,指导教师却变成了别人的名字,她们一怒之下与冒名者对簿公堂,最近法院一审判决冒名者侵权。
2001年8月,在山东威海举办的第二届全国少儿声乐舞蹈电视大赛上,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群艺馆选送的舞蹈节目《拉马头琴的小牧童》和声乐节目《马蹄声声》分别获得了金奖和银奖。这两个节目的原编导老师吉木斯和辛美琴、郝利华等却看到自己编导的节目获奖后,“指导教师奖”被卢美芬、安琪、托娅等几名群艺馆老师拿走。她们便多次与鄂尔多斯群艺馆及拿走“指导教师奖”的群艺馆几名老师交涉。一番周折之后,在2002年1月12日吉木斯莫名其妙地收到了大赛组委会补发的一个证书,但是和卢美芬、安琪、托娅的证书笔体和编号大不一样。
吉木斯等认为,这样不知来历补发的一个证书并不能抹掉卢美芬等3人对自己著作权的侵害,于2002年10月29日,将鄂尔多斯群艺馆的卢美芬、安琪、托娅告上法庭。诉请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卢美芬等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被告给自己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5万元,并撤消3人的获奖证书,追缴非法所得和奖金。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获奖作品的原创和指导老师是吉木斯,对此双方均无疑义。现3被告卢美芬、安琪、托娅持有这一作品的获奖证书,且证书是由选送单位被告群艺馆同意填报获得的。依据大赛组委会的解释,被告不应获得这一奖项,故4被告均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群艺馆是这一参赛节目的选送单位,负责对节目各环节的审查把关,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卢美芬、安琪、托娅等3被告将不属于自己作品的获奖证书持为己有,侵犯了原作品所有人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诉被告侵权的理由能够成立,予以支持。
2002年12月17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群艺馆、卢美芬、安琪和托娅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吉木斯当面赔礼道歉。二、被告群艺馆赔偿吉木斯经济损失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其它诉讼费80元,共计1800元由群艺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