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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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日,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诉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有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20万元。
  原告为“恒升”商标的商标权人。“恒升”商标属于文字商标。被告金恒生公司在其制造、销售的“恒生电脑”产品上及对该产品所作的广告宣传中,均使用了“恒生”商标。
  法院认为,“恒升”和“恒生”商标属于相近似商标。在读音上,“恒升”与“恒生”的读音完全相同;在字形上,二者均由“恒”字与其它一文字组合而成,二者的差别仅为“升”与“生”字不同。因两商标读音相同、字数相同且均具备“恒”字,足以导致普通消费者将二者相混淆。而且“恒升”商标先于“恒生”注册。据此,法院认为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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