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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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月17日电(吴余春) 日前,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学生在校玩耍致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许某因致残的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计币54327.35元,由被告曾某承担55%赔偿责任计币29880.03元,被告某中学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币5432.74元,原告许某自负35%责任计币19014.58元。
  许某与曾某系某中学初三学生,2001年9月21日上午课间时间,许某离开其座位外出,曾某则坐在许某的座位上与同学聊天,许某回来后即叫曾某让开,由于曾某与他人聊得起劲而未从许某的座位上让开,许某即推了曾某一下,双方互相推了数下,曾某即卷起课桌上的物理课本向许某打去,碰巧打在许某的左眼上,致许某左眼巨大裂孔性视网膜脱离OS,经法医鉴定,许某的眼伤为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左眼致残,系在与曾某课间休息期间相互玩耍中,被曾某的行为所致,俩人在明知学校对学生在课间休息期间的行为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仍不遵守学校的规定,致使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此,双方均有过错,曾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许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因俩人均未成年,其民事责任由双方监护人承担,某中学虽对学生在课间休息期间规定了制度,并对学生进行一定的安全教育,但在对安全制度的落实和监督方面措施不利而存有疏忽,未能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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