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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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房产商承诺办理贷款收入证明,向先生便不假思索地签订了购房契约,并履行了先期义务。然而正是由于这份证明,向先生无法办理贷款继续履行合同。为此,他将房产销售方北京某住宅合作社告上了法庭。近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合作社解除与向先生签订的合同,退还9.6万余元购房款,并赔偿1500余元经济损失。
  2001年8月29日,外地来京务工的向先生与某住宅合作社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签订后,向先生以自己及父亲的名义按约交纳了1万元定金及8.6万余元首付购房款,并支付了1555元其他费用。后因银行审查发现住宅合作社为向先生办理的个人月收入证明虚假,未能办理贷款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002年4月,向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住宅合作社承诺,只要买其开发的房屋,其负责办理贷款手续。现自己没有能力通过银行贷款以外的方式支付剩余房款,故请求解除与住宅合作社签订的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其他损失。住宅合作社则称,没承诺过办理贷款手续,也没有义务为向先生办理贷款手续,向先生不能履行合同,责任不在住宅合作社。一审判决后,合作社上诉到二审法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住宅合作社明知向先生是外地来京人员,其购房不具备贷款资格,仍与其签订买卖合同,且为其开具虚假证明,导致无法贷款,责任在住宅合作社。向先生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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