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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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月16日讯(李汝银) 日前,昌平区法院对任某5兄妹因亡父墓穴进水起诉昌平区佛山陵园财产及精神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判令佛山陵园赔偿5原告骨灰盒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协助5原告将其父母的骨灰迁走,退还其购买墓穴费1.8万余元。
  2000年1月25日,任某5兄妹从佛山陵园购买了可存放双人骨灰的墓穴,安放了父亲的骨灰。任某5兄妹为此向陵园支付了保管期20年的各种费用共计1.8 万余元。2000年8月12日,任某兄妹来到陵园,欲将其亡母的骨灰与其父亲的骨灰合葬。开启墓盖后,墓穴里全是水,其父亲的骨灰盒被浸泡于水中。当日,陵园采取了补救措施。事后,因双方交涉未果,任某兄妹于2002年10月2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陵园赔偿骨灰盒款3000元,双倍赔偿墓穴价款3.7 万余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误工及交通费1万余元,并书面道歉,协助原告完成将骨灰盒取出及迁走的全部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民族有将亲人入土为安的传统习俗。被告作为经营性公墓,提供骨灰安葬的有偿性服务,应对墓穴进行相应的管理及维护,以保证被安葬者的骨灰不受自然灾害或自然风化以外的损害。被告未尽到上述职责,致使5原告蒙受感情创伤及物质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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