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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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两名工程师因在协议约定时间未尽义务而被对方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2千余元的诉讼费用。
  工程师丁某和肖某,曾于去年2月8日与武汉一家开发工程公司签定有关技术转让的《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开发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丁某和肖某以经维波纹组合板及化工母液配方技术作资本投入,共同进行波纹组合板项目的鉴定和生产;协议签订3个月内,丁某、肖某再与“开发公司”办理经维波纹组合板及化工母液配方的转让手续。如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协议签定后,“开发公司”为购买厂房、设备等花去3万余元。4月1日,“开发公司”见丁、肖二人不能提供项目检测报告,便向丁、肖二人提出解除协议,二人不同意。直至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丁某、肖某仍因条件不成熟而未及与“开发公司”办理经维组合板及化工母液配方的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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