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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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离婚诉讼期间,成某为调查、收集丈夫不忠的证据而采用了不合法的手段,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日前,上海南汇法院审结了这起由所谓“捉奸”惹出的名誉权纠纷案,受害人张某获赔精神抚慰金1000元。
  据报道,2001年10月,因夫妻关系不和,陈某起诉妻子成某要求离婚。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成某获悉丈夫在受害人张某租赁的南汇区航头镇地区的某房屋内后,便邀自家亲戚王某等3男3女到该房屋“捉奸”。成某等人进屋后,拍摄了张某和陈某同睡一床的照片。
  然后,同去的3名男性将陈某围住,成某还打了张某的耳光,并按住张某不让她起床。王某剥去了张某的内裤,张某用毯子遮盖自己的身体,在与成、王两人的争执过程中,臀部外露。
  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成、王两人因为对她的侮辱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成某调查收集丈夫陈某不忠于妻子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成某和王某在受害人张某租赁的房屋内,侵害了张某的人格权,构成了对张某的精神损害。因此成、王两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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