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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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月16日讯(陈志宏  丁培培) 2001年6月,夏某向江苏省南通某公司购买了200吨化肥,准备找运输船只运到海安。孙某得知后与夏某联系商定:由孙某找船将该批化肥运至海安,运费每吨16元。孙某接到业务后,联系了邱某等人的共三条船运输,运费为每吨15元。当月17日下午,邱某的船装了82吨化肥后(该船的核定吨位为50吨)起航。途中,该船向一边倾斜并沉下水。经调查认定,邱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南通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全部责任。经有关部门认定,邱某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其也应当对夏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孙某和邱某连带赔偿夏某经济损失83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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