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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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月17日电(王刚) 日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江苏南通某集团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某商业银行票据结算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镇江市某商业银行欠原告江苏某集团公司50000元,由被告于调解书生效时给付原告30000元,尚欠20000元被告以两种规格3x 4+1x 2.5及3x 2.5+1x1.5电缆线共计50卷折抵欠款。
  1997年10月24日原告开具一张收款人为镇江京口某公司的汇票,汇票金额为100000元。嗣后,原告发现所开汇票帐号与户名不一致时,便要求镇江市某商业银行办理退汇手续。但该行在对汇票所开具的帐号与户名审核不严的情况下, 已将汇票介入镇江京日某公司帐户内,给原告造成100000元的经济损失。原告提出异议后,银行、京日公司、集团公司三方经磋商,京日公司于同年11月25日退还集团公司50000元,余款50000元京日公司承诺亍1998年3月20日退还,但未能给付。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京日公司返还不当得利50000元,1998年6月4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作出(1998)镇京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京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银行50000元及案件诉讼费2260元。该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银行同意京日公司以法院扣寸甲的一批电缆线作价抵冲欠款50000元。法院已对(1998)京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下了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后原告与银行对电缆线折价冲抵欠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于2001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汇票退款50000元并给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为挽回各方损失,经法院耐心细致的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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