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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8: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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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月16日讯(李汝银)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对陈女士因停在小区内的车辆被盗而起诉物业管理中心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物业管理中心支付原告陈女士购车款45000元。
  供职于北京市商业银行系统的陈女士为工作及生活方便而于1997年花45000元购买了一辆“奥拓”车,自此便成了“有车族”中的一员。2001年7月3日,陈女士向其居住地昌平区东小口镇某小区的物业管理中心交纳了当年7月份至12月份“奥拓”车的停车费后,就习惯性将车停放自家楼前。可谁曾想,“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11月15日夜晚,陈女士停在小区内自家楼前的车辆竟不翼而飞。事发后,心急如焚的陈女士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对这一案件高度重视,但苦于缺乏线索,案件至今悬而未决。
  在数次协商未果之后,陈女士一纸诉状将物业管理中心告上法院,称其在被告小区内居住,定期交纳各种费用及2001年7月至同年12月的车辆停车费,由于被告安全防范不力致使其停放在自家楼前的车辆被盗,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被盗车辆款45000元。庭审中,陈女士向法庭当庭提交了购车发票、停车费发票、车证等相关证据。
  庭审中,被告物业管理中心否认原告的车辆是在小区内丢失,认为原告丢失的车辆并未在小区内办理停车位,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居住,按时交纳了“奥拓”车的停车费,应视为双方已形成了对此车的保管合同关系。在2001年7月15日夜此车被盗,系被告没有严格履行对此车的保管职能,对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被告称此车不是在小区内丢失,且未交纳停车使用费的辩解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车款45000元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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