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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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赵某和张某系初中同学,在洛阳打工期间成了无话不谈的好友。2008年3月的一天,张某到赵某的暂住处玩耍,赵某趁张某上厕所之机,将张某放在床头柜上包中的银行卡盗走。事后,利用以前套取的密码,赵某在一台AMT机上分5次取走现金1.05万元,又到洛阳一家超市刷卡消费5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回2000元现金,赵某亲属向张某退还85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亲属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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