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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2日15时,金州区二十里堡镇某村小学生张某在放学回家途中,被李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从背后撞伤。当日张某入住医院,经诊断为重度颅脑外伤,脑内血肿,脑挫裂伤,头面部伤。2001年8月23日,张某又转院继续治疗,于2001年9月22日出院,其间共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张某及家属与肇事者因此陷入官司中。案件涉及农用机动车在村道上的行驶安全问题,其争议的焦点是村道上农用车肇事责任该如何划分? 事发后,金州区交通警察大队将此事认定为非道路交通事故,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脑挫裂伤,脑内血肿,面部软组织挫伤,治愈后已致残,属三级伤残,两次住院治疗合理,病志中所列用药合理。张某据此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被抚养人(张某母亲)生活费合计16万余元。 李某在法庭上辩称:一、本次事故金州区交通队没有明确责任划分,原告所要求的残疾补助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告走在路的左边,而且10岁的小孩是不能单独行走的,况且当时我没有看到原告,我是为了躲让前面的三轮车才超车的,因此不应负责任。三、虽然我的车检材料找不到了,但我的三轮车性能没有问题。 金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驾驶农用三轮车在村道上超车时,应以保证交通安全为原则,并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在不慎将放学回家途中的原告撞伤后,又提供不出有关车辆检测的证据来证明所驾驶车辆的安全合格状况,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虽然走在村路的左侧,但却是靠着路边行走,因此被告应该对原告所造成的物质、精神上的损害负有责任,故对被告的辩称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的被抚养人(张某母亲)生活费,因原告是儿童,在事故发生前不存在实际抚养的人,法院也不予支持。2003年1月15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赔付张某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依法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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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2日15时,金州区二十里堡镇某村小学生张某在放学回家途中,被李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从背后撞伤。当日张某入住医院,经诊断为重度颅脑外伤,脑内血肿,脑挫裂伤,头面部伤。2001年8月23日,张某又转院继续治疗,于2001年9月22日出院,其间共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张某及家属与肇事者因此陷入官司中。案件涉及农用机动车在村道上的行驶安全问题,其争议的焦点是村道上农用车肇事责任该如何划分?
事发后,金州区交通警察大队将此事认定为非道路交通事故,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脑挫裂伤,脑内血肿,面部软组织挫伤,治愈后已致残,属三级伤残,两次住院治疗合理,病志中所列用药合理。张某据此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被抚养人(张某母亲)生活费合计16万余元。
李某在法庭上辩称:一、本次事故金州区交通队没有明确责任划分,原告所要求的残疾补助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告走在路的左边,而且10岁的小孩是不能单独行走的,况且当时我没有看到原告,我是为了躲让前面的三轮车才超车的,因此不应负责任。三、虽然我的车检材料找不到了,但我的三轮车性能没有问题。
金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驾驶农用三轮车在村道上超车时,应以保证交通安全为原则,并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在不慎将放学回家途中的原告撞伤后,又提供不出有关车辆检测的证据来证明所驾驶车辆的安全合格状况,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虽然走在村路的左侧,但却是靠着路边行走,因此被告应该对原告所造成的物质、精神上的损害负有责任,故对被告的辩称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的被抚养人(张某母亲)生活费,因原告是儿童,在事故发生前不存在实际抚养的人,法院也不予支持。2003年1月15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赔付张某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依法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