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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电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王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某移动通信公司办理了一个手机卡给朋友使用,因朋友拖欠通信费,结果被移动通信公司诉上法庭。尽管王某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法院还是依法判决其付还欠费。 被告王某系莒县城阳镇一位个体工商户。2002年3月,王某的一位朋友要他代办一个手机卡,王某便用自己的身份证与某移动通信公司签订了一份移动电话服务协议,将购得的手机卡交给朋友使用。2002年10月,王的朋友拖欠通信费1500余元未交纳,某移动通信公司多次派人向王某追索,王某均以该手机卡不是自己使用为由拒付。移动公司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付还拖欠的通信费及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用自己的身份证与某移动通信公司签订的移动电话服务协议系合法有效的电信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被告王某将手机卡送给朋友使用,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且移动公司亦不知情,双方签订的合同仍然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王某的朋友并无约束力。王某将卡送给朋友后与朋友形成另一种法律关系,其可在履行义务后另行向朋友追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判令王某付还某移动通信公司通信费1500余元及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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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电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王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某移动通信公司办理了一个手机卡给朋友使用,因朋友拖欠通信费,结果被移动通信公司诉上法庭。尽管王某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法院还是依法判决其付还欠费。
被告王某系莒县城阳镇一位个体工商户。2002年3月,王某的一位朋友要他代办一个手机卡,王某便用自己的身份证与某移动通信公司签订了一份移动电话服务协议,将购得的手机卡交给朋友使用。2002年10月,王的朋友拖欠通信费1500余元未交纳,某移动通信公司多次派人向王某追索,王某均以该手机卡不是自己使用为由拒付。移动公司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付还拖欠的通信费及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用自己的身份证与某移动通信公司签订的移动电话服务协议系合法有效的电信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被告王某将手机卡送给朋友使用,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且移动公司亦不知情,双方签订的合同仍然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王某的朋友并无约束力。王某将卡送给朋友后与朋友形成另一种法律关系,其可在履行义务后另行向朋友追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判令王某付还某移动通信公司通信费1500余元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