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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河东区法院依法就一起股票委托交易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某证券营业部败诉,返还股民资金54万元。 原告张女士诉称,她在某证券营业部开立了账户,去年9月4日她突然发现10000股沪昌特钢、2200股王府井、38040股海欣股份全部被人卖出,只剩下180多元资金。经了解,得知交易密码被人盗取,股票被盗卖后资金已被转移,营业部答应于去年9月27日上午还款。当日下午张女士通过电话委托系统查询,得知账户内确有63万元资金被打入。但是,在当天闭市再次查询时,账户内又只剩下180多元,她的指定交易也被营业部擅自撤销,交易密码也被清密。法庭上,被告某营业部答辩称,上述事情与被告无关,张女士曾将股票交易密码告诉过案外人李某,李某据此完成上述操作,营业部并不知情,所以此案是张女士与李某之间的民事纠纷。 法院审理后查明,案外人李某是被告交易部经理,负责主管被告客户的所有交易及存取款审核。去年8月,李某利用原告的交易密码陆续卖出其账户内股票。原告得知后,李某以支票的形式存入原告账户63万元作为向原告的还款,同时,为了防止原告用此款购买股票,未经原告许可,指令操作员在电脑操作系统上强行取消了原告电话委托买卖股票的功能。之后,李某在原告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指令操作人员强行将原告的交易密码进行清密,并将63万元再次转走。再查,去年10月李某先后两次退还原告资金9万元。为此,张女士要求营业部返还资金54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股票的被卖出与账户内资金被冒领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户在经营机构从事股票买卖时,经营机构应对客户账户内的保证金有义务进行妥善保管。根据有关规定,仅凭交易密码无法从账户内提起资金,客户取款时不但要有交易密码,还须“三证”齐全,且需本人到场,并在取款凭证上签字,即使本人因故不能到场,也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经营机构审核。但被告没有认真履行上述职责,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另外,被告交易部经理李某利用其职权,在原告未申请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交易密码清密,再次把原告账户内的63万划走,其行为的完成不仅是李某的职权范围,还须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合,因此应视为被告的职务行为,由此造成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4万元,并赔偿相应银行利息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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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河东区法院依法就一起股票委托交易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某证券营业部败诉,返还股民资金54万元。
原告张女士诉称,她在某证券营业部开立了账户,去年9月4日她突然发现10000股沪昌特钢、2200股王府井、38040股海欣股份全部被人卖出,只剩下180多元资金。经了解,得知交易密码被人盗取,股票被盗卖后资金已被转移,营业部答应于去年9月27日上午还款。当日下午张女士通过电话委托系统查询,得知账户内确有63万元资金被打入。但是,在当天闭市再次查询时,账户内又只剩下180多元,她的指定交易也被营业部擅自撤销,交易密码也被清密。法庭上,被告某营业部答辩称,上述事情与被告无关,张女士曾将股票交易密码告诉过案外人李某,李某据此完成上述操作,营业部并不知情,所以此案是张女士与李某之间的民事纠纷。
法院审理后查明,案外人李某是被告交易部经理,负责主管被告客户的所有交易及存取款审核。去年8月,李某利用原告的交易密码陆续卖出其账户内股票。原告得知后,李某以支票的形式存入原告账户63万元作为向原告的还款,同时,为了防止原告用此款购买股票,未经原告许可,指令操作员在电脑操作系统上强行取消了原告电话委托买卖股票的功能。之后,李某在原告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指令操作人员强行将原告的交易密码进行清密,并将63万元再次转走。再查,去年10月李某先后两次退还原告资金9万元。为此,张女士要求营业部返还资金54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股票的被卖出与账户内资金被冒领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户在经营机构从事股票买卖时,经营机构应对客户账户内的保证金有义务进行妥善保管。根据有关规定,仅凭交易密码无法从账户内提起资金,客户取款时不但要有交易密码,还须“三证”齐全,且需本人到场,并在取款凭证上签字,即使本人因故不能到场,也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经营机构审核。但被告没有认真履行上述职责,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另外,被告交易部经理李某利用其职权,在原告未申请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交易密码清密,再次把原告账户内的63万划走,其行为的完成不仅是李某的职权范围,还须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合,因此应视为被告的职务行为,由此造成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4万元,并赔偿相应银行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