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1月14日电(钱军  罗永林) 12月10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劳资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章某是一名建筑行业的小包工头,多年来一直带着一帮人在新疆从事劳务。2001年正月过后,章某带着本案被告国某的亲戚古某等人,又一起赴新疆施工了一年。但在2002年春节前,其并未按当初的承诺向古某等人付清全部劳务费,引起古某等人的强烈不满。古某遂委托其亲戚国某为其追款。
  国某带着刘某等六、七人,合乘一辆拖拉机来到包工头章某家中,向其索要工资未成,随后章某与国某发生打斗。章某在国某背部用剪刀扎了三下。国某反过击打章某的嘴部,致章某的四颗门牙受伤松动。警方接到报警后,派员到场进行了处理。纠纷次日,章某前往医院将其外伤松动的四颗牙齿拔除,花去医疗费300余元。同日,国某亦因背部剪刀刺伤,前往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去医疗费700余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章某与古某等人的劳资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国某深夜带领多人闯入章某的住宅索债, 明显带有寻衅动机,在受到驱赶后,理应尽快离开。但其非但没有离开,反而在纠缠中将章某的妻子打倒在地,后又击打章某的嘴部而使四颗门牙失去功能,应对纠纷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章某在揪扭发生后,理应保持克制,寻求合法途径解决,但其不够冷静,用剪刀将国某扎伤,对纠纷亦负有一定的过错。遂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