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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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月16日讯(邹承业  陈  正  曾祥盛) 2002年6月,江西省某房地产开发商经城建部门批准开发上犹教师新村3号楼。此时,住在该楼此边多年的县汽运公司集资房的20户住户,发现昔日的阳光不见了。原来新建楼房和他们的集资房之间的距离仅有6.74米,且新楼高达25.65米,而集资房只有18.6米。为“讨”阳光,曾某等20户住户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被告开发新建的楼房明显不符合《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中关于“旧城区住宅日照间距比例不得小于1∶0.7”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了不动产相邻各方的合法权利,包括采光权,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20户住户“阳光损失费”85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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