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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8: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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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可军 张毅) 7月28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宇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宇某自2006年4月至2007年7月间,以其能从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境内的凤霞社区菜市场里买到门面房为幌子,致其亲戚宇某某等五人信以为真,先后找宇某购买凤霞社区菜市场里门面房。宇某以购买门面房需交定金,预付款,补齐购房款,地皮费,土地税等为由,收取宇某某等五人“购房款”。期间,被告人宇某、杨某某谎称杨某某在双凤工业区售房部上班,负责专门带人看房子。宇某、杨某某于2006年6月找人刻制双凤工业区委员会专用章,双凤工业开发公司专用章、双凤工业区售楼部专用章,宇某、杨某某利用该三枚印章,于2006年6月8日伪造宇某从双凤工业区售房部购买双凤开发区凤霞社区7套门面房协议书。后宇某与宇某某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先后骗取宇某某等五人现金计人民币463000元,被宇某、杨某某全部挥霍。
  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宇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印章,虚构合同,骗取他人钱财共计463000元,数额特别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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