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冯云虎 刘伟利) 河南镇平县人王某、赵某合谋飞车持刀抢劫单身女子财物,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7月28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2007年12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赵某预谋后,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窜至镇平县紫禁城路北段。见朱某身背挂包一人步行时,遂驾车靠近至其身边,被告人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割断朱某所背挂包包带,并将挂包抢走逃窜。朱某的手被割伤。被抢包内现金2500元被二人挥霍。
  一星期后两人再次预谋,于2008年1月7日13时许,驾驶两轮摩托车窜至内乡县城北关实验中学附近,见李某一人身背挂包、骑着电动车时,遂驾车靠近李某身边,被告人王某采用同样手法,用单刃刀割断该女包带,将包抢走逃窜,恰被城镇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将二人抓获。该被抢包内有现金2818元、身份证、票据等物,案发后已追退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实施抢夺,在作案过程中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时能主动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赵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赵某能够主动缴纳罚金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