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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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来京打工的一消费者买房时,某房产商承诺购房时能办理贷款,谁知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后,银行仍无法办理贷款。消费者于是将房产销售方北京某住宅合作社告上了法庭。1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开发商退还消费者9.6万余元购房款,并赔偿1500余元的经济损失。
  2001年8月29日,外地来京打工的向先生与某住宅合作社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合同签订后,向先生按约交纳了1万元定金及8.6万余元首付购房款,并支付了1555元其他费用。但银行审查时发现住宅合作社为向先生办理的个人月收入的证明虚假,故未能为其办理贷款手续。
  2002年4月,向先生起诉至法院称,住宅合作社承诺,只要买其开发的房屋,其负责办理贷款手续。所以请求解除与住宅合作社签订的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其他损失。住宅合作社则称,没承诺过给其办理贷款手续,也没有义务为向先生办理贷款手续,不同意向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后,住宅合作社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住宅合作社在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时,明知向先生系外地来京人员,其购房不具备贷款资格,仍与其签订买卖合同,且为其开具虚假证明,导致无法贷款,现该协议无法履行,责任在住宅合作社。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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