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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改革加速,减少案件干预 。17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举行全体会议。这是这个机构“复名”以来首次在媒体上出现,会议提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平安建设。综治委名称和职能的变化,也被视为政法委变革的一部分。据公开资料,十八大以来,政法委系统正在进行重大变革。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方式,更为透明,也更为法治化。有舆论称,在四中全会前,再一次重申中央对政法、综治工作的新思路。(据新京报10月23日) 虽谈不上什么盘古开今,或混沌初开。“统帅”政法系多年的周永康因违纪被查,预计不久的将来,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身就是一种历史与社会,包括推行法治建设的进步。这种进步,同时也是在中国司法进程当中,向所存“顽疾”开刀的一种见证,或可以说成是一种中共体现自我的表现手段。更是对四中全会公布所强调的,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准”,推行依法治国,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证。同时,四中全会也给目前正在推行的依法治国定了“基调”,那就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此一基调的定出,便引外界的各种讨论。旅美学者、春秋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寒竹给观察者网撰文时称,固然中共提出依法治国尽管有相当长的时间,但如何把依法治国与共产党的领导有机统一起来,一直缺乏一个明确的表述。在中国宪法框架内如何理解中共在国家与社会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及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宪法中规定的中共对国家的领导与国家的依法治理究竟是两个平行并立或有高下之分的东西,还是一体两面?在实践中,执政党三十多年来一直在探索如何把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建立起新的现代执政方式。正是这三十多年的不断探索,奠定了今天十八届四中全会阐述清楚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基础。另一方面,改革三十多年间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与弊端也给今天的执政党中央提供了值得吸取的丰富的经验教训。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历史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如果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视为两个平行并立的东西,甚至把二者视为相互对立的东西,那么中国社会将无法维系稳定与发展,改革大业也无法持续。最终的结果将是既失去共产党的领导,也无法建立真正的法治。在过去的历史中,共产党的领导与法治总是相伴相随,当中共的领导力量遭到削弱的时候,通常也是法治溃散之时。 故而这位旅美学者认为,这次中央全会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历史进程中是具有里程碑意义,而这种特殊的历史意义仅仅是按照传统的惯例,从公报的各个方面分解式地进行解读未必能抓住实质。公报发表后,一些媒体仍然按照老的方式在公报中摘取出十来个“亮点”分别解读,这样解读固然没有错误,但却未必能够理解这次会议在中国历史上的特殊意义。 在他看来,这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会议涉及面虽广,但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从两个方面明确了未来几年乃至三十年的历史任务。此次全会,一是指明了中共的执政方式如何转变,明确了中国共产党与法治的关系;二是对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把进行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实践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框架予以确认。这两个明确的界定标示着中共的执政方式与中国改革的范式,将发生创新性转变。站在这个点上向远处看,中国从现在到本世纪中叶的未来三十年的道路已经基本确立。 显然,这位作为旁观者的旅美学者,是睿智的。另一位境外观察者,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所所长郑永年也说,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是近代以来一代代中国人的理想,但实现这个理想的过程非常困难和曲折。法治国家的目标产生于清王朝解体之后。旧国家解体了,但新国家的建立则是非常困难的事,法治国家建设更是提不到议事日程,在很长的历史时间里一直只是一个理想而已。近代以来,中国精英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一个强大、免于外敌入侵、独立的主权国家。中国基本上经历了清朝解体、军阀混战、国民政府统一、外敌入侵(抗日战争)、国共内战和1949年之后以阶级斗争为主题的内部政治斗争等几个主要阶段。在这些阶段,法治国家建设并无法成为精英的政治目标。 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建设法治国家终于正式提到执政党的最高议程上来。在邓小平时代,法制建设是中国政治改革的核心。在思想层面,当时提出了十六字政策,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等领导人反复重申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从组织层面,当时设立的政法委,就是为了推进法制建设的权力机构。可惜的是,此机构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效。甚至演变成用来“维稳”的工具。此在郑永年看来,没有人会否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问题在于社会稳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维稳机制脱离了法治的轨道,走上了过度依赖暴力,结果造成了社会的更不稳定。同时,在指导思想和执政思路上,这段时期也偏离了法治轨道。一些部门曲解“群众路线”,把此引入执法,演变成法律领域的民粹主义,导致了法律必须服从民意、法不责众的情况。更为严峻的是,公、检、法本身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原本在人民的眼中,这个部门的本来意义在于提供基本社会安全保障和社会正义,但现在是恰恰相反。不难理解,在维稳的年代里,执政党和人民、政府和老百姓、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遭到了何等巨大的破坏。尽管执政党的目标是建设和谐社会,但中国社会变得越来越不和谐了。 这一状况,在十八大后正在发生着悄然的变化,中共高层在进行疾风骤雨式的反腐败运动同时,对中国法治进程进行了新的顶层设计,即从治标向治本发力。本次四中全国即是一个好的开端。包括郑永年与寒竹在内,很多学者对今后中国依法治国充满了期待。郑永年在自己的建议中称,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体系深受西方的影响。改革开放之后,受美国的影响更为深刻。西方在建设法治国家方面领先于中国,中国须要好好学习。不过,这并不是说中国要照搬照抄西方,中国也必须避免西方法治体系的一些劣势。如美国的“以法治国”经常演变成为“律师治国”。如同其他领域,司法界本身也并非能够超越自己的利益。法律是社会正义和公正的保障,但不能简单地假定律师就是社会正义和公正的化身。相反,司法体制本身很容易演变成为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律师也是基于自私利益之上的。 其举例称,在美国,律师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追求自身的利益,这导致了巨大的社会问题。例如,美国人喜欢打官司,也被鼓励打官司,而不喜欢庭外和解。这种心态的形成和美国拥有庞大的律师群体有关。照理说是需求创造供应,但在美国的司法界可能相反。大量的司法需求是美国律师作为一个既得利益集团创造出来的。什么事情都要诉诸于司法,反而促成美国的司法体系不堪重负,不仅效率低下,而且社会经济成本无限高昂。 显然,中国要确立自己的法治体系,在认知层面,既要克服传统的“法律工具论”的思维,也要避免简单地照抄照搬西方的思维。法治建设也面临实际政治的困难,包括谁来做、怎么做。至于个中郑永年提到了政法委的去留问题,或这位新加坡学者的见解同样存有偏差。中国不会照搬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法律,同样,在向新加坡学习的同时,也不会照搬新加坡的法律。倒是他后来说,“如果避开其(政法委)存留问题不谈,在目前的阶段重要的还是政法委的功能转变问题,就是要从前些年的维稳机制转变为促进法治建设的机制”,引发了笔者的共鸣,新京报在以《政法委改革加速 减少案件干预》中也提到,该机构今后倡导法治思维不介入具体案件。在这之前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同时,郑永年自己也发现,十八大以来,政法委也在作这方面的转型。往日的维稳功能在不断淡化,被新的概念“社会治理”所取代。同时,政法委也在突出其法治改革的新方向,例如对劳教制度的改革。在这方面,这个机构仍可大有作为。随着政法委功能的转变,社会对其的认知和看法也会逐渐得到改变。法治不会从天上掉下来,都是人为建设的结果。西方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建立了法治。中国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法治建设也走过了相当曲折的道路。不过,形势比人强,法治建设是一个大趋势,因为经济、社会和政治等方方面面的发展都在呼吁法治建设。一旦条件具备,包括执政党所具有的坚强的政治意志、社会成员科学的法治观念、法治建设机构的存在等等,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中国也能建设成自己的法治体系。(文/梁石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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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改革加速,减少案件干预 。17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举行全体会议。这是这个机构“复名”以来首次在媒体上出现,会议提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平安建设。综治委名称和职能的变化,也被视为政法委变革的一部分。据公开资料,十八大以来,政法委系统正在进行重大变革。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方式,更为透明,也更为法治化。有舆论称,在四中全会前,再一次重申中央对政法、综治工作的新思路。(据新京报10月23日)
虽谈不上什么盘古开今,或混沌初开。“统帅”政法系多年的周永康因违纪被查,预计不久的将来,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身就是一种历史与社会,包括推行法治建设的进步。这种进步,同时也是在中国司法进程当中,向所存“顽疾”开刀的一种见证,或可以说成是一种中共体现自我的表现手段。更是对四中全会公布所强调的,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准”,推行依法治国,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证。同时,四中全会也给目前正在推行的依法治国定了“基调”,那就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此一基调的定出,便引外界的各种讨论。旅美学者、春秋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寒竹给观察者网撰文时称,固然中共提出依法治国尽管有相当长的时间,但如何把依法治国与共产党的领导有机统一起来,一直缺乏一个明确的表述。在中国宪法框架内如何理解中共在国家与社会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及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宪法中规定的中共对国家的领导与国家的依法治理究竟是两个平行并立或有高下之分的东西,还是一体两面?在实践中,执政党三十多年来一直在探索如何把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建立起新的现代执政方式。正是这三十多年的不断探索,奠定了今天十八届四中全会阐述清楚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基础。另一方面,改革三十多年间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与弊端也给今天的执政党中央提供了值得吸取的丰富的经验教训。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历史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如果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视为两个平行并立的东西,甚至把二者视为相互对立的东西,那么中国社会将无法维系稳定与发展,改革大业也无法持续。最终的结果将是既失去共产党的领导,也无法建立真正的法治。在过去的历史中,共产党的领导与法治总是相伴相随,当中共的领导力量遭到削弱的时候,通常也是法治溃散之时。
故而这位旅美学者认为,这次中央全会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历史进程中是具有里程碑意义,而这种特殊的历史意义仅仅是按照传统的惯例,从公报的各个方面分解式地进行解读未必能抓住实质。公报发表后,一些媒体仍然按照老的方式在公报中摘取出十来个“亮点”分别解读,这样解读固然没有错误,但却未必能够理解这次会议在中国历史上的特殊意义。
在他看来,这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会议涉及面虽广,但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从两个方面明确了未来几年乃至三十年的历史任务。此次全会,一是指明了中共的执政方式如何转变,明确了中国共产党与法治的关系;二是对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把进行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实践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框架予以确认。这两个明确的界定标示着中共的执政方式与中国改革的范式,将发生创新性转变。站在这个点上向远处看,中国从现在到本世纪中叶的未来三十年的道路已经基本确立。
显然,这位作为旁观者的旅美学者,是睿智的。另一位境外观察者,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所所长郑永年也说,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是近代以来一代代中国人的理想,但实现这个理想的过程非常困难和曲折。法治国家的目标产生于清王朝解体之后。旧国家解体了,但新国家的建立则是非常困难的事,法治国家建设更是提不到议事日程,在很长的历史时间里一直只是一个理想而已。近代以来,中国精英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一个强大、免于外敌入侵、独立的主权国家。中国基本上经历了清朝解体、军阀混战、国民政府统一、外敌入侵(抗日战争)、国共内战和1949年之后以阶级斗争为主题的内部政治斗争等几个主要阶段。在这些阶段,法治国家建设并无法成为精英的政治目标。
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建设法治国家终于正式提到执政党的最高议程上来。在邓小平时代,法制建设是中国政治改革的核心。在思想层面,当时提出了十六字政策,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等领导人反复重申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从组织层面,当时设立的政法委,就是为了推进法制建设的权力机构。可惜的是,此机构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效。甚至演变成用来“维稳”的工具。此在郑永年看来,没有人会否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问题在于社会稳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维稳机制脱离了法治的轨道,走上了过度依赖暴力,结果造成了社会的更不稳定。同时,在指导思想和执政思路上,这段时期也偏离了法治轨道。一些部门曲解“群众路线”,把此引入执法,演变成法律领域的民粹主义,导致了法律必须服从民意、法不责众的情况。更为严峻的是,公、检、法本身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原本在人民的眼中,这个部门的本来意义在于提供基本社会安全保障和社会正义,但现在是恰恰相反。不难理解,在维稳的年代里,执政党和人民、政府和老百姓、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遭到了何等巨大的破坏。尽管执政党的目标是建设和谐社会,但中国社会变得越来越不和谐了。
这一状况,在十八大后正在发生着悄然的变化,中共高层在进行疾风骤雨式的反腐败运动同时,对中国法治进程进行了新的顶层设计,即从治标向治本发力。本次四中全国即是一个好的开端。包括郑永年与寒竹在内,很多学者对今后中国依法治国充满了期待。郑永年在自己的建议中称,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体系深受西方的影响。改革开放之后,受美国的影响更为深刻。西方在建设法治国家方面领先于中国,中国须要好好学习。不过,这并不是说中国要照搬照抄西方,中国也必须避免西方法治体系的一些劣势。如美国的“以法治国”经常演变成为“律师治国”。如同其他领域,司法界本身也并非能够超越自己的利益。法律是社会正义和公正的保障,但不能简单地假定律师就是社会正义和公正的化身。相反,司法体制本身很容易演变成为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律师也是基于自私利益之上的。
其举例称,在美国,律师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追求自身的利益,这导致了巨大的社会问题。例如,美国人喜欢打官司,也被鼓励打官司,而不喜欢庭外和解。这种心态的形成和美国拥有庞大的律师群体有关。照理说是需求创造供应,但在美国的司法界可能相反。大量的司法需求是美国律师作为一个既得利益集团创造出来的。什么事情都要诉诸于司法,反而促成美国的司法体系不堪重负,不仅效率低下,而且社会经济成本无限高昂。
显然,中国要确立自己的法治体系,在认知层面,既要克服传统的“法律工具论”的思维,也要避免简单地照抄照搬西方的思维。法治建设也面临实际政治的困难,包括谁来做、怎么做。至于个中郑永年提到了政法委的去留问题,或这位新加坡学者的见解同样存有偏差。中国不会照搬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法律,同样,在向新加坡学习的同时,也不会照搬新加坡的法律。倒是他后来说,“如果避开其(政法委)存留问题不谈,在目前的阶段重要的还是政法委的功能转变问题,就是要从前些年的维稳机制转变为促进法治建设的机制”,引发了笔者的共鸣,新京报在以《政法委改革加速 减少案件干预》中也提到,该机构今后倡导法治思维不介入具体案件。在这之前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同时,郑永年自己也发现,十八大以来,政法委也在作这方面的转型。往日的维稳功能在不断淡化,被新的概念“社会治理”所取代。同时,政法委也在突出其法治改革的新方向,例如对劳教制度的改革。在这方面,这个机构仍可大有作为。随着政法委功能的转变,社会对其的认知和看法也会逐渐得到改变。法治不会从天上掉下来,都是人为建设的结果。西方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建立了法治。中国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法治建设也走过了相当曲折的道路。不过,形势比人强,法治建设是一个大趋势,因为经济、社会和政治等方方面面的发展都在呼吁法治建设。一旦条件具备,包括执政党所具有的坚强的政治意志、社会成员科学的法治观念、法治建设机构的存在等等,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中国也能建设成自己的法治体系。(文/梁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