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10-26 22:02:0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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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在广泛的关注中隆重登场,其中一个亮点就是提出将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一时间关于法院执行局归属问题众说纷纭。目前主要的一种提法是将执行局划入司法局管辖,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我国法院的刑事案件的正是由监狱执行,而监狱就隶属于司法局,因此民事案件也就顺理成章的可以由司法局来执行。本人对将执行权划入司法局有一定的看法:
    一、执行局划入司法局会降低执行效率,从而降低司法权威。
    第一:将执行局脱离法院,不利于审执兼顾。有效的执行是保障司法权威的关键,而公正的审判也有利于执行的实施。目前各地法院经常会面临虚假诉讼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又往往鲜有在审判阶段就认定出虚假诉讼并将之驳回,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而这类虚假诉讼存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为了参与执行阶段的财产分配,尤其是一些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因此实践中经常会有部分真正的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最大的保障,从而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当事人(尤其是受虚假诉讼戕害的一方)对法院裁判的尊重。再例如一些近亲属之间关于房屋的确权之诉,此类案件到执行阶段往往会涉及到腾空问题,而腾空房屋又是执行的一个难点,若此类案件在审判时只是草草的确认房屋的所有关系,那么到执行阶段当事人一方拒不腾空房屋的话,执行的难度就必然增加,而若执行不利又会大大的降低司法的权威。因此将执行局脱离法院,审执就不能兼顾。
    第二:将执行局划入司法局会增加“踢皮球”现象,执行部门会更多的将矛盾引导至审判部门。目前基层法院受理的很多案子不管是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的适用都比较简单,这类案子的重点就在于执行,而往往是这类案件容易犯一些简单的错误,造成对执行不利的现象。一个简单却又普遍的例子就是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这类婚姻变动往往不能在民政部门得以体现,即若通过民政局查询婚姻情况往往显示的是双方仍存在夫妻关系),若在离婚后夫妻一方因民事纠纷被诉至法院,这类案子往往被告(即夫妻一方)不出庭参与诉讼,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容易将双方皆列为还款对象,而实际情况是有一方与该债务不存在任何关系。那么执行局在执行难的重压下遇到此类案子时,往往会责怪审判时的小小的错误,严重的甚至会将当事人的情绪引导至审判部门,造成当事人对审判的不满。
    二、若要将执行与审判分离,那么将执行局划入公安更加合理。
       当下执行难是各地法院普遍存在的一个困境,将执行局划入公安有以下几个好处:首先,便于对被执行人财产查处,尤其是对于人的控制。依据民事诉讼法,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包括司法拘留在内额度强制措施,但是目前屡见的一个现象就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如何查找被执行人是各地执行局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目前的主要方法是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或者是法院执行局主动的查找线索,但这两种方法的效果往往不佳,尤其是对于那些人在外地经商或者“躲债”至外地的老赖,查找被执行人人的线索往往没有任何效果。针对此现象,浙江法院提出了与公安联合行动,由法院网上布控,再由公安将人控制并移交法院,在实践操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并没有很明显的进步,主要原因在于跨部门间的合作问题。公安控制被执行人的积极性不够,执行局布控的积极性也不高。因为公安只是对被执行人暂时予以控制,需要法院及时受理移交,这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很大问题,例如丽水市的一个被执行人在夜间被杭州公安控制,这时候要将被执行人移交至丽水法院,这时丽水法院的执行干警就需要及时与杭州公安联系并将被执行人移交,由于地理和时间的原因,执行干警会本能的产生对布控的抵触情绪,从而降低了公安布控的运用,而若将执行局划入公安部门,那么对于公安布控的移交就可以在内部沟通下妥善处理。
    其次,将执行权划入公安,有利于“拒执罪”的追究。“拒执罪”是震慑被执行人最好、最有效的法律武器,但在实践中却很少利用,主要原因是关于证据的固定能力不足,跨部门间移交手续繁琐,公安对于追究“拒执罪”的积极性不高。若由公安来实施执行权,那么对于证据的搜集与固定会有较大的提高,同时避免了因为跨部门而产生的推脱,提供了追究的力度与效果。
    因此将执行权分离至公安部门,对于执行的效果会有一定的帮助。
     
    总之,将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并不是简单的将执行局脱离法院,即使脱离,划入司法局未必是最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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