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9: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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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所称的家庭养老,是指对老年人物质生活的需要、日常生活的照料和精神生活的慰藉,完全依靠家庭来满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所称的社会保障,是指家庭对老年人履行不了赡养义务的或对老年人的某些权益难以保障的,需要依靠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来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实现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强调家庭养老和社会保障相结合,这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我国封建社会和西方资本主义养老制度的显著区别。我们不搞纯家庭养老和纯社会养老的单一形式,而是将这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养老形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的同时,还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养老内容,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家庭养老职能的不足,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
  社会保障在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家庭赡养与扶养”和“社会保障”各为一章。其中,“家庭赡养与扶养”从第十条至第十九条,共10个条款:“社会保障”从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九条,共20个条款。从法律条款数量看,“社会保障”一章比“家庭赡养与扶养”一章多一倍,这就足以反映社会保障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重要位置。从社会保障的法律内容看,上至国家,下至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无论是各级政府、各条战线和各个部门,对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都分别做出了具体规定。“社会保障”这一章,重点对依法享受养老金的老年人和无赡养人及扶养人的老年人,怎样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做出了明确地规定。法律特别强调,要从根本上解决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在于“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保障”一章中,还对老年人在医疗、住房、教育、文体生活、养老设施、社区服务、参观学习、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保障,都做出了切合实际的规定,使老年人依靠家庭保障不了的权益,可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社会保障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养老工作。由于自然发展的规律,人人都要老。老年人遍布全国,分散在各行各业和每个家庭,是一支宏大的特殊群体。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家庭是不够的,依靠几个部门和少数人也是不行的,必须依靠家庭在内的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才有可能达到依法养老的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老年人大多生活在基层,农村和城市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每个家庭和每个公民,要发扬孟子倡导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精神,为自己的和全社会的老年人,履行敬老养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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