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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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2月13日,发生在广西平南县的一起公路路树砸死人案终审审结。贵港市中级法院判决平南县公路局赔偿死者石英昌家属经济损失61211.06元。
  2002年3月5日早,平南县官城镇苏茆村农民石英昌卖完菜后,沿平南至马练公路回家,途中被公路旁一棵突然倒下的枯树砸中头部,之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石英昌属重型颅脑损伤,在医院的全力抢救下病情仍继续恶化,其家属在征得医院的同意后,为石英昌办理了出院手续。下午6时许,石英昌死在家中。
  死者家属认为石英昌的死公路局有责任,在找到平南县公路局要求赔偿未果后,即向平南县法院起诉,要求平南县公路局赔偿因石英昌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万余元。诉讼中,平南县公路局认为:事故当日,天气为5级风力,是造成树木倒塌的原因,属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况且石英昌的家属在石英昌尚未死亡的情况下终止对石英昌的治疗,因此对石英昌的死亡后果应由石英昌的家属负主要责任。
  平南法院认为,由于被告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将公路边的枯树砍掉,从而导致石英昌被枯树砸伤后死亡的后果。其管理行为存在过错,故应对石英昌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石英昌的家属在医院准予出院的情况下将石英昌接回家并无过错,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平南县公路局不服,上诉至贵港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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