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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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月16日讯(李汝银) 因为室内空气污染严重,北京市一家商场被承租商户集体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商场退还8商户租金、风险抵押金22000余元。
  2002年1月10日,李玉英等8商户分别与北京韩城新港商贸中心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商贸中心将位于昌平区昌平镇府学路5号锦祥秋实广场二层中央面积达350平方米的部分场地租赁给8位商户,租期两年,月租金为950元至2200元不等。签订合同当日,8商户依约向商贸中心交付一次性风险保证金2000元及11400元至26400元不等的租金。
  但入驻时间不长,8位商户就经常伴有眼睛刺痛、流眼泪、鼻子发痒、咽喉痛等身体不适,遂多次向出租方提出租赁场地的装修存在问题,并要求看商贸中心的卫生合格证,但商贸中心置之不理,8商户委托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对承租场地现场取样进行抽检,检验结果表明甲醛严重超出了国家标准的12-13倍。
  在8商户持检验报告与商贸中心协商未果之后,于2002年9月9日诉至法院。
  法院依被告申请,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经营场地空气中甲醛浓度符合《公开场所卫生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的规定,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合格;依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对被告使用的装修材料槽板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槽板的甲醛释放限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甲醛释放限量指标,槽板的甲醛释放限量不合格,但未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2倍。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鉴于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对解除合同后的租金,被告应当退还。对未转入租金的风险保证金,被告亦应退还。因原告在起诉前申请检测所作检验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支出的鉴定费用由其自行负担;被告向原告提供租赁物的装修材料槽板甲醛浓度超标,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此项鉴定费用,法院予以支持;经鉴定原告承租场所空气中甲醛符合标准,故原告应承担空气鉴定费用。 
  据此,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及检测结果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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