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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8: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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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涛 肖良玉) 7月24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因雨天视线不清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一人死亡的被告人章某某送达一审判决书,章某某被判处拘投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6月29日向万安法院提起公诉。万安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8年1月13日晚8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桑塔纳轿车由西往东行经云七线万安县河西开发区森森化工有限公司门口路段,遇被害人廖某某骑二六型自行车从万安县河西开发区某塑胶公司由北往南骑行至该路段横过道路时,因雨天视线不清,章某某未控制好车速且避让措施不当,致所驾轿车与廖某某及其自行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廖某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为:被告人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廖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章某某主动到万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章某某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种经济损失二十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驾车过程中遇情况避让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告人章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其归案后又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在量刑时对法院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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