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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救助孤儿的合同搁浅 提起云南的丽江,人们自然想到的是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的小桥流水……然而,在经历了1996、1998年的两次地震之后,水秀山明的丽江不仅古老的建筑遭到破坏和损毁,也让许多孩子从此失去了自己挚爱的亲人,成为孤儿。为了妥善安置这些由天灾人祸而失去父母的孩子,丽江地区慈善会积极向社会各界筹措资金,多方寻求帮助。在此期间,美国新泽西州一家由美籍华人创办的慈善机构——美国妈妈联谊会向这些孤儿们伸出了援助之手:1998年,经挑选的20名孩子被送到了中国福州的中华绿荫儿童村内生活学习。孩子们的费用由美国妈妈联谊会提供,每人每月50美元,先付1998年全年费用。中华绿荫儿童村的创办人是当时在国内已颇有知名度的“中国母亲”胡曼莉。 然而,时隔不久,美国妈妈联谊会会长张春华女士到福州考察了这20个孩子的生活学习状况,种种原因,使张女士萌生了在云南丽江创办学校的念头。 1999年初,张春华女士到云南丽江进行实地考察。丽江地区教委对这一善举表示由衷欢迎,并愿意把丽江县职业高中南院提供给美国妈妈联谊会办学使用,以50年为期,为丽江孤儿提供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同时要求美国妈妈联谊会向丽江地区教委支付60万元人民币,作为职业高中南院师生的安置费。当时,张春华同意了这个提议,并与丽江县教委签订了这份校产使用合同。在张春华返美后,她把办学事项向联谊会理事作了汇报,理事会对60万元的师生安置费提出了异议,认为该资金的使用违反了助孤意愿,师生的安置问题应由当地地方政府协调解决。事情起了波折,张春华与丽江县教委签订的合同也随之搁浅。 “美国妈妈”的善款被挪用 时隔不久,中华绿荫儿童村的创办人胡曼莉出现在了丽江。胡表示自己有能力办学校,于是,1999年10月12日,由胡曼莉任会长的丽江妈妈联谊会经丽江地区民政局行署核准成立,性质为助孤助教的慈善社会组织。联谊会下设云南省丽江民族孤儿学校、民族孤儿职业培训学校。学校组建初期,所需经费由胡曼莉捐赠,学校正常运转后,由胡牵头,依靠国内外的捐赠及政府的资金作为经费来源。1999年至2000年,美国妈妈联谊会先后向丽江妈妈联谊会捐款353217美金及人民币1万元,用于救助丽江地区孤儿。 在1999年7月26日,胡曼莉与丽江县教委签订了一份校产使用合同,合同内容与两个多月前张春华所签的那份完全相同,只是合同一方的法定代表人换成了胡曼莉。当初美国妈妈联谊会正是对合同当中“60万元的师生安置费”的支付持有异议才导致合同搁浅,而胡曼莉于同年8月13日、次年的7月12日先后两次向丽江县教委支付职业高中南院搬迁费共计30万元。她所支付的这30万元,恰恰用的是美国妈妈联谊会的捐赠款项。正是胡曼莉的这种做法,导致了日后的这起捐款纠纷案。2000年4月27日,丽江妈妈联谊会又将美国妈妈联谊会捐赠款项中的20万元作为孤儿学校征地款支付给丽江土地管理局。 两项财务支出,美国妈妈联谊会认为都违背了自己捐款救助孤儿的初衷,于是,由此开始,这场由爱心捐款引发的纠纷拉开了序幕,并且愈演愈烈,发展到对簿公堂。 管辖权起争议 由于双方都本着献爱心的原则做善事,当初并未签订书面的捐赠合同,对捐赠财产的用途也没有明确约定。美国妈妈联谊会坚持认为,社会捐款取之于民,应用在孤儿们的衣食、学习、医疗等方面,至于孤儿学校的用房,这属于固定资产,应由政府部门解决,不应从社会捐款中支出。这是美国法律及美国妈妈联谊会的章程所规定的。而丽江妈妈联谊会觉得只要把社会捐款用在孤儿们身上,或是用于为孤儿们办事,就是合理的开支。应该说,纠纷的产生源于不同的经济环境、不同的社会土壤、不同的法治观念所导致的意识上的差别。因此,双方各执己见,互不妥协。当地政府出面协调也收效甚微,美国妈妈联谊会最终于2000年12月10日向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丽江妈妈联谊会。 无法化解的矛盾就这样交到了法院,成为了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颁布以来的涉外第一案,引起了媒体和人们的广泛关注。 立案之初,法院对此纠纷是否具有管辖引起争议。丽江妈妈联谊会认为,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如果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或者挪用、侵占、贪污捐赠款物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撤销权。因此,丽江妈妈联谊会认为,法院对两个妈妈联谊会之间的纠纷不具备管辖权。 尽管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当捐赠发生纠纷时,只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撤销权,没有明确当事人如何寻求司法保护的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向法院起诉。因为,捐赠发生的纠纷只要符合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诉”的要件,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案子当中,美国妈妈联谊会既可以行使行政请求权,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丽江中院以此为据,依法受理两个妈妈联谊会之间的诉讼纠纷。 一审:本案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 美国妈妈联谊会向法院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第一,依法公布丽江妈妈联谊会由社会捐赠而得到的款项的实际数额,并详细说明款项用途;由云南省省级审计部门依法对丽江妈妈联谊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第二,将未按照指定用途使用的由美国妈妈联谊会及其会员捐赠的款项退回,转入丽江地区慈善机构用于慈善事业。 而在一审期间,丽江妈妈联谊会于2001年4月12日向丽江县土地局支付了征地尾款10万多元,于7月24日又支付给丽江县教委南院搬迁安置补偿费30万元。于是,前前后后支付出去的这90多万元的捐款是否是助孤的合理支出,是否违背了捐款人的意愿,最终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 2002年2月25日,丽江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丽江妈妈联谊会有义务接受捐赠人美国妈妈联谊会对所捐款项用途的查询,并且应如实答复,也应接受社会监督。但对于美国妈妈联谊会提出的请求法院指定上级审计部门审计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这起案件的诉讼权限,法院不予支持。从法院最终认定的情况来看,丽江妈妈联谊会的财务报告中支付给丽江县教委款项及孤儿学校征地款项的时间、次数及数额不符,存在不实之处,并且违背了美国妈妈联谊会直接救助孤儿款项的使用范围。法院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美国妈妈联谊会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由丽江妈妈联谊会将美国妈妈联谊会捐赠的91.5万元人民币转到丽江地区慈善机构的专户上,由美国妈妈联谊会对此笔款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由丽江妈妈联谊会将美国妈妈联谊会捐赠的其他款项使用情况作详细说明,并予以公布。 二审:本案适用合同法 一审判决后,丽江妈妈联谊会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他们认为所支出的91.5万元是用于孤儿就学建校,符合《助孤捐款办法》的内容。虽然付款时间与提供给美国妈妈联谊会的财务报告时间有出入,但这属于实际操作中的客观原因所致。而美国妈妈联谊会则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这起引人注目的官司从一审打到了二审,社会和人群把关注的目光聚焦到了云南高院,人们在期待着法院的最终说法。根据我国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云南高院认为,丽江妈妈联谊会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其未按照美国妈妈联谊会的捐赠意愿使用该两笔款项并无不当,但在处理上未按撤销权的原则判决返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丽江妈妈联谊会在诉讼前已经向美国妈妈联谊会报告了其使用捐赠款项的情况,已履行了义务,法院没有必要再作出判决履行。2002年8月29日,云南高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丽江中院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由丽江妈妈联谊会将未按照美国妈妈联谊会捐赠意愿使用的907890元人民币返还给美国妈妈联谊会;驳回美国妈妈联谊会的其他诉讼请求。考虑到诉讼双方皆为慈善机构,因此,对于一、二审的诉讼费50020元,法院决定予以免交。 专家评点 由于这是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颁布以来的涉外第一案,因此,这个案子也给法官们留下了许多的思索和启迪。审理此案的云南高院民三庭庭长木向宏认为,这个案件折射出了我国关于捐赠合同的立法缺陷。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中对直接赠与规定较明确,而对涉及到第三方名义受赠人的法律规定就比较笼统,而公益事业捐赠法又偏重于对财产的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就如何调整捐款人和名义受赠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明确细致的法律规范。此外,美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社会捐赠款项用于“助孤”,只能将款项直接用于孤儿的“衣、食、住、行”,不得购置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筹建学校是政府的义务。而丽江妈妈联谊会却认为只要把款项用于为孤儿们服务就不算违背捐款人的意愿,这更多显现出的是一种出乎本能、合乎情理的理解,却缺乏法律依据。这也正是我国关于捐赠的立法空白。法官们希望今后立法能对此加以规范和完善,用法律去保护来自社会和民众的慈爱之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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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救助孤儿的合同搁浅
提起云南的丽江,人们自然想到的是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的小桥流水……然而,在经历了1996、1998年的两次地震之后,水秀山明的丽江不仅古老的建筑遭到破坏和损毁,也让许多孩子从此失去了自己挚爱的亲人,成为孤儿。为了妥善安置这些由天灾人祸而失去父母的孩子,丽江地区慈善会积极向社会各界筹措资金,多方寻求帮助。在此期间,美国新泽西州一家由美籍华人创办的慈善机构——美国妈妈联谊会向这些孤儿们伸出了援助之手:1998年,经挑选的20名孩子被送到了中国福州的中华绿荫儿童村内生活学习。孩子们的费用由美国妈妈联谊会提供,每人每月50美元,先付1998年全年费用。中华绿荫儿童村的创办人是当时在国内已颇有知名度的“中国母亲”胡曼莉。
然而,时隔不久,美国妈妈联谊会会长张春华女士到福州考察了这20个孩子的生活学习状况,种种原因,使张女士萌生了在云南丽江创办学校的念头。
1999年初,张春华女士到云南丽江进行实地考察。丽江地区教委对这一善举表示由衷欢迎,并愿意把丽江县职业高中南院提供给美国妈妈联谊会办学使用,以50年为期,为丽江孤儿提供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同时要求美国妈妈联谊会向丽江地区教委支付60万元人民币,作为职业高中南院师生的安置费。当时,张春华同意了这个提议,并与丽江县教委签订了这份校产使用合同。在张春华返美后,她把办学事项向联谊会理事作了汇报,理事会对60万元的师生安置费提出了异议,认为该资金的使用违反了助孤意愿,师生的安置问题应由当地地方政府协调解决。事情起了波折,张春华与丽江县教委签订的合同也随之搁浅。
“美国妈妈”的善款被挪用
时隔不久,中华绿荫儿童村的创办人胡曼莉出现在了丽江。胡表示自己有能力办学校,于是,1999年10月12日,由胡曼莉任会长的丽江妈妈联谊会经丽江地区民政局行署核准成立,性质为助孤助教的慈善社会组织。联谊会下设云南省丽江民族孤儿学校、民族孤儿职业培训学校。学校组建初期,所需经费由胡曼莉捐赠,学校正常运转后,由胡牵头,依靠国内外的捐赠及政府的资金作为经费来源。1999年至2000年,美国妈妈联谊会先后向丽江妈妈联谊会捐款353217美金及人民币1万元,用于救助丽江地区孤儿。
在1999年7月26日,胡曼莉与丽江县教委签订了一份校产使用合同,合同内容与两个多月前张春华所签的那份完全相同,只是合同一方的法定代表人换成了胡曼莉。当初美国妈妈联谊会正是对合同当中“60万元的师生安置费”的支付持有异议才导致合同搁浅,而胡曼莉于同年8月13日、次年的7月12日先后两次向丽江县教委支付职业高中南院搬迁费共计30万元。她所支付的这30万元,恰恰用的是美国妈妈联谊会的捐赠款项。正是胡曼莉的这种做法,导致了日后的这起捐款纠纷案。2000年4月27日,丽江妈妈联谊会又将美国妈妈联谊会捐赠款项中的20万元作为孤儿学校征地款支付给丽江土地管理局。
两项财务支出,美国妈妈联谊会认为都违背了自己捐款救助孤儿的初衷,于是,由此开始,这场由爱心捐款引发的纠纷拉开了序幕,并且愈演愈烈,发展到对簿公堂。
管辖权起争议
由于双方都本着献爱心的原则做善事,当初并未签订书面的捐赠合同,对捐赠财产的用途也没有明确约定。美国妈妈联谊会坚持认为,社会捐款取之于民,应用在孤儿们的衣食、学习、医疗等方面,至于孤儿学校的用房,这属于固定资产,应由政府部门解决,不应从社会捐款中支出。这是美国法律及美国妈妈联谊会的章程所规定的。而丽江妈妈联谊会觉得只要把社会捐款用在孤儿们身上,或是用于为孤儿们办事,就是合理的开支。应该说,纠纷的产生源于不同的经济环境、不同的社会土壤、不同的法治观念所导致的意识上的差别。因此,双方各执己见,互不妥协。当地政府出面协调也收效甚微,美国妈妈联谊会最终于2000年12月10日向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丽江妈妈联谊会。
无法化解的矛盾就这样交到了法院,成为了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颁布以来的涉外第一案,引起了媒体和人们的广泛关注。
立案之初,法院对此纠纷是否具有管辖引起争议。丽江妈妈联谊会认为,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如果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或者挪用、侵占、贪污捐赠款物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撤销权。因此,丽江妈妈联谊会认为,法院对两个妈妈联谊会之间的纠纷不具备管辖权。
尽管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当捐赠发生纠纷时,只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撤销权,没有明确当事人如何寻求司法保护的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向法院起诉。因为,捐赠发生的纠纷只要符合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诉”的要件,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案子当中,美国妈妈联谊会既可以行使行政请求权,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丽江中院以此为据,依法受理两个妈妈联谊会之间的诉讼纠纷。
一审:本案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
美国妈妈联谊会向法院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第一,依法公布丽江妈妈联谊会由社会捐赠而得到的款项的实际数额,并详细说明款项用途;由云南省省级审计部门依法对丽江妈妈联谊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第二,将未按照指定用途使用的由美国妈妈联谊会及其会员捐赠的款项退回,转入丽江地区慈善机构用于慈善事业。
而在一审期间,丽江妈妈联谊会于2001年4月12日向丽江县土地局支付了征地尾款10万多元,于7月24日又支付给丽江县教委南院搬迁安置补偿费30万元。于是,前前后后支付出去的这90多万元的捐款是否是助孤的合理支出,是否违背了捐款人的意愿,最终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
2002年2月25日,丽江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丽江妈妈联谊会有义务接受捐赠人美国妈妈联谊会对所捐款项用途的查询,并且应如实答复,也应接受社会监督。但对于美国妈妈联谊会提出的请求法院指定上级审计部门审计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这起案件的诉讼权限,法院不予支持。从法院最终认定的情况来看,丽江妈妈联谊会的财务报告中支付给丽江县教委款项及孤儿学校征地款项的时间、次数及数额不符,存在不实之处,并且违背了美国妈妈联谊会直接救助孤儿款项的使用范围。法院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美国妈妈联谊会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由丽江妈妈联谊会将美国妈妈联谊会捐赠的91.5万元人民币转到丽江地区慈善机构的专户上,由美国妈妈联谊会对此笔款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由丽江妈妈联谊会将美国妈妈联谊会捐赠的其他款项使用情况作详细说明,并予以公布。
二审:本案适用合同法
一审判决后,丽江妈妈联谊会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他们认为所支出的91.5万元是用于孤儿就学建校,符合《助孤捐款办法》的内容。虽然付款时间与提供给美国妈妈联谊会的财务报告时间有出入,但这属于实际操作中的客观原因所致。而美国妈妈联谊会则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这起引人注目的官司从一审打到了二审,社会和人群把关注的目光聚焦到了云南高院,人们在期待着法院的最终说法。根据我国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云南高院认为,丽江妈妈联谊会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其未按照美国妈妈联谊会的捐赠意愿使用该两笔款项并无不当,但在处理上未按撤销权的原则判决返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丽江妈妈联谊会在诉讼前已经向美国妈妈联谊会报告了其使用捐赠款项的情况,已履行了义务,法院没有必要再作出判决履行。2002年8月29日,云南高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丽江中院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由丽江妈妈联谊会将未按照美国妈妈联谊会捐赠意愿使用的907890元人民币返还给美国妈妈联谊会;驳回美国妈妈联谊会的其他诉讼请求。考虑到诉讼双方皆为慈善机构,因此,对于一、二审的诉讼费50020元,法院决定予以免交。
专家评点
由于这是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颁布以来的涉外第一案,因此,这个案子也给法官们留下了许多的思索和启迪。审理此案的云南高院民三庭庭长木向宏认为,这个案件折射出了我国关于捐赠合同的立法缺陷。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中对直接赠与规定较明确,而对涉及到第三方名义受赠人的法律规定就比较笼统,而公益事业捐赠法又偏重于对财产的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就如何调整捐款人和名义受赠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明确细致的法律规范。此外,美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社会捐赠款项用于“助孤”,只能将款项直接用于孤儿的“衣、食、住、行”,不得购置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筹建学校是政府的义务。而丽江妈妈联谊会却认为只要把款项用于为孤儿们服务就不算违背捐款人的意愿,这更多显现出的是一种出乎本能、合乎情理的理解,却缺乏法律依据。这也正是我国关于捐赠的立法空白。法官们希望今后立法能对此加以规范和完善,用法律去保护来自社会和民众的慈爱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