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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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月10日讯(蒋治甫) 近日,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原告刘某诉衽肖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肖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刘某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44746.2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均是小学学生,2001年11月20日下午放学后,肖某捡起一块瓦片欲打水漂时,在甩瓦片的过程中不慎击中刘的右眼,事发后,学校派罗都是和肖某父亲一同送刘某到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右眼巩膜破裂伤,右眼前房积血,同年12月3日转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用去医疗费用8838.13元,经法医鉴定刘的右眼损伤已构成七级伤残。原告刘某于2002年6月20日诉诸法院,要求送信判令肖某赔偿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66466.29元。
  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根据被告肖某致伤残原告刘某的事实和法医鉴定,认为原、被均为年仅7-8岁儿童,属未成年人,刘某的右眼被击伤残,肖某应负主要责任,造成刘某的损害赔偿应由肖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费用,故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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