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7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1月10日讯(查鸣 佩吉) 在超市里购物的顾客不慎跌伤而引发赔偿纠纷,超市归贵于顾客自己不小心,顾客则认为是超市的配套设施不完善,到底该由谁来负这个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日前,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就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2年3月14日,许女士到苏州欧尚超市购物,在进入超市的厕所时,因地面湿滑,她不慎滑倒,后经医院诊治,确认为左脚跺部骨折,住院暨请假休息了四个半月,花去医疗费用近万元。由于消协多次调解无果,许女士愤然将这家国际著名的大公司告上了法院。虎丘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超市购物是一种消费行为,被告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也应为消费者提供购物服务。超市内的厕所是一种公共配套设施,对它在设置或保养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而造成他人权利损害,是属于消费区域内发生的服务致损。被告在对厕所进行保洁时,未采取防滑措施,又无明显的警示标志,导致原告受到损害,对此应承担主要民芈责任。而原告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在进入厕所易滑区域,缺乏必要的注意,对自己疏忽滑倒也有一定责任,关于被告所提出的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系因超市厕所地面滑而致倒地受伤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只须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为物件管理人的地上物所致以后,在举证责任上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应由被告提出自己无过错责任的证据,但超市并没有举出原告的损伤是由其他因素所致的证据,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经过认定,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各项赞用计人民币13383.88元,根据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