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朱晓非) 日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奸淫幼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殿玉犯强奸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殿玉,男,1934年10月10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退休教师。 经审理查明,2007年6至9月份,被告人王殿玉以威胁、给钱、诱骗等手段,在其居住的小屋内等处,多次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王某某实施奸淫。2006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殿玉以给钱、诱骗等手段,多次在其住处对本镇某村不满14周岁的幼女姜某实施奸淫。2002年至2003年前后,被告人王殿玉以借钱、诱骗等手段,多次对本镇某村的姜某某实施奸淫。经查,案发时姜某某不满14周岁。 2007年11月21日,利辛县某镇村民王某某口头向利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阚疃中队报案,称其自2007年6月以来多次被王殿玉强奸,至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殿玉明知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奸淫多名幼女,应依法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240331
中国法院网讯(朱晓非) 日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奸淫幼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殿玉犯强奸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殿玉,男,1934年10月10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退休教师。
经审理查明,2007年6至9月份,被告人王殿玉以威胁、给钱、诱骗等手段,在其居住的小屋内等处,多次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王某某实施奸淫。2006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殿玉以给钱、诱骗等手段,多次在其住处对本镇某村不满14周岁的幼女姜某实施奸淫。2002年至2003年前后,被告人王殿玉以借钱、诱骗等手段,多次对本镇某村的姜某某实施奸淫。经查,案发时姜某某不满14周岁。
2007年11月21日,利辛县某镇村民王某某口头向利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阚疃中队报案,称其自2007年6月以来多次被王殿玉强奸,至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殿玉明知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奸淫多名幼女,应依法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