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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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刘某为续香火,竟一纸诉状要与为其生有一女的结发妻子离婚。近日,莒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与其妻王某于1999年8月登记结婚,2000年10月生一女孩。刘某与王某婚后相处得一直很好, 女孩出生后,刘某的父母担心断了刘家的香火,多次劝说刘某提出离婚,刘某听信了父母的言辞便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刘某与被告王某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刘某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掩盖其重男轻女的真实目的,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刘某与其妻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条件,审判人员对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庭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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