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3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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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月9日讯(夏善美  华  锋) 日前,浙江省东阳市法院上卢法庭审结一起一在校研究生因暑假办补习班而致学生死亡的人身赔偿案,当事人马某一审被判赔偿41764元。
  2002年7月初,上海某大学在校研究生马某放暑假回到老家浙江东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马某创办了一个暑假功课补习班,当地15名初中生报名参加了为期一个月的补习班学习,马某向每位学生收取150元辅导费。7月29日,马某组织学生到一公园去野炊。中午时分,学生叶某下水游泳,马某未加阻止。不一会儿,叶某在水中发生溺水,马某等赶紧对其进行抢救,后叶某在过路人的帮助下被捞出水面,送到医院时已死亡。
  法庭审理认为,由于叶某是未成年人,以社会一般观念考虑,作为家教的被告马某应尽到一般善良人应注意之义务,因此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叶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14周岁,按照其接受的教育和所处年龄的心理状态,应该能够了解下水游泳的危险性,但仍不顾被告事先的要求而去游泳,对事故的发生其本人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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