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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示的复函 1981-04-1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81法民字第5号 发布日期:1981-04-13 执行日期:1981-04-13 失效日期:1900-01-01 广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81〕粤法民字第51号函收悉。 所请示的问题,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仍按本院〔81〕法民字第4号《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执行,对新婚姻法实施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在判决中仍引用原婚姻法的有关条文。但对引用原婚姻法的理由,在判决中可作简要说明。 关于武新宇同志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对其内容的理解问题,本院当将你院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转达。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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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示的复函
1981-04-1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81法民字第5号
发布日期:1981-04-13
执行日期:1981-04-13
失效日期:1900-01-01
广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81〕粤法民字第51号函收悉。
所请示的问题,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仍按本院〔81〕法民字第4号《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执行,对新婚姻法实施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在判决中仍引用原婚姻法的有关条文。但对引用原婚姻法的理由,在判决中可作简要说明。
关于武新宇同志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对其内容的理解问题,本院当将你院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转达。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