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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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岁的严伟是湖北省枣阳市梁集镇中学一年级学生。2002年8月16日下午,严伟与两位同学一起来到梁集食品所(现改为南城食品所)综合楼顶上玩耍,严伟不慎触及楼顶北侧高压电线身亡。惨案发生后,该市公安局进行了法医鉴定,确认严伟生前系被电击致心、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严伟父母认为,儿子的死亡与电力部门有直接因果关系。于是,他们找到枣阳市供电局讨要说法。供电局获悉情况后,对死者家属表示同情,但同时认为,此事故不单是本部门一家的事,还涉及其他两家单位。
  原来,1998年,经梁集镇城建办审批同意,该镇食品所在建好新房后,发现该房北墙顶部距高压线的水平距离较近,不符合安全标准,于是找到梁坡电站解决。电站要求食品所拿出一些移杆费,但由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电线杆移动一事就此搁置。
  去年8月初,食品所维修楼顶。由于维修期间,楼梯房门打开后未及时上锁,使几个少年顺利进入房顶玩耍,导致事故发生。
  由于三方当事人对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严伟父母于去年9月向枣阳市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供电局、食品所、城建办赔偿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计8.9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第一被告供电局没有到庭。被告食品所辩称,综合楼系合法建筑,对本案事故发生无过错。城建办则认为,审批综合楼是合法的,食品所在建房时有违章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所在综合楼建好后,曾就其距高压线太近、不符合安全距离向供电部门反映解决,但供电部门未能解决,致使惨案发生。供电局作为高压线路的产权所有人、管理人,其明知该线路存在发生死亡事故的危险,而轻信不会发生,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严伟死亡事故发生具有明显的过失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食品所在维修楼顶时,将综合楼楼梯房门打开后不锁,具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城建办在食品综合楼门面建设时,其应预测到该高压线路在食品所综合楼建好后,会存在危险,而未告知待供电部门对该高压线路采取消除危险后再行建设,其应承担造成该事故不能预见的责任。二原告作为其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日前依法判决供电局赔偿严伟父母丧子所致的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455万元的60%,即2.6万余元;食品所赔偿上述损失费用的25%,即1.1万余元;城建办赔偿10%,即4455元;剩余5%费用由严伟父母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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