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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杜甲因未先行申请行政机关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就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结果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1996年,原告杜甲所在的村庄实行新村规划、旧村改造,杜甲于同年11月30日取得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庭院用地是被告杜乙的现住房,但杜乙的宅基地使用证并未注销。自1997年春以来,杜甲多次准备在该宅基地上建房时,杜乙均以杜甲建房侵占其旧房为由进行阻拦。2002年春,杜甲再次施工不成,遂以杜乙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杜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甲虽然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杜乙的宅基地使用证并未注销,两人各自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所确认的面积有重叠,为此杜乙多次阻止杜甲建房,双方所发生的争议系土地使用权纠纷,而非侵权纠纷。杜甲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土地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在土地使用权争议未解决前,杜甲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无法确认双方行为的合法性,故杜甲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杜甲的起诉。杜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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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杜甲因未先行申请行政机关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就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结果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1996年,原告杜甲所在的村庄实行新村规划、旧村改造,杜甲于同年11月30日取得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庭院用地是被告杜乙的现住房,但杜乙的宅基地使用证并未注销。自1997年春以来,杜甲多次准备在该宅基地上建房时,杜乙均以杜甲建房侵占其旧房为由进行阻拦。2002年春,杜甲再次施工不成,遂以杜乙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杜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甲虽然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杜乙的宅基地使用证并未注销,两人各自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所确认的面积有重叠,为此杜乙多次阻止杜甲建房,双方所发生的争议系土地使用权纠纷,而非侵权纠纷。杜甲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土地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在土地使用权争议未解决前,杜甲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无法确认双方行为的合法性,故杜甲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杜甲的起诉。杜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