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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娜萍离婚问题的批复
2014-2-21 09: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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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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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娜萍离婚问题的批复
1965-01-3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65民他字第4号
发布日期:1965-01-31
执行日期:1965-01-31
失效日期:1900-01-01
云南省高级人院:
马娜萍与合应廷离婚一案,你院于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六日(65)法民字第022号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认为:合应廷于一九四九年外出到泰国经商,至一九五九年即与女方断绝了通讯关系,如再经多方查找又无音讯,马娜萍申请离婚,可以由中级法院作一审缺席判决离婚,判决书交男方的亲属代收或转达。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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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娜萍离婚问题的批复
1965-01-3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65民他字第4号
发布日期:1965-01-31
执行日期:1965-01-31
失效日期:1900-01-01
云南省高级人院:
马娜萍与合应廷离婚一案,你院于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六日(65)法民字第022号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认为:合应廷于一九四九年外出到泰国经商,至一九五九年即与女方断绝了通讯关系,如再经多方查找又无音讯,马娜萍申请离婚,可以由中级法院作一审缺席判决离婚,判决书交男方的亲属代收或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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