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8 16:15: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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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教授               
讨论的出发点   现状:法本不固  硕果难结  -??      选项:(1) 人为删减措施  (2) 自然淘汰机制  (3) 双层竞争安排  -??
个人的着眼点
    贺卫方教授曾经在1996年推动有关法学教育的研究和讨论。十年之后这个课题依然没有失去现实意义。不仅如此,实践中涌现出的新现象和新流弊,要求我们回到出发点进行反思和进一步推敲。就在这个时候,土生阿耿以惊人之语再次唤起了大家的关注,我为此叫好,也希望借这个契机让讨论继续深入进行,不要半途而废。
    关于具体的改革思路,昨天发贴提出了初步看法。感谢慧剑修罗、土生阿耿、pzl 等网友的反馈意见。他们提醒要注意以下一些因素:分割法学院也许只能扩大摊子和问题,目前国内的关键问题是收缩、重组、整合(慧剑修罗:法学教育的格局合理化);在现有的条件下,各种合理的举措都有可能被扭曲,变成“四不像”,不如干脆砍掉不合格的专业设置、废除已经泛滥成灾的本科编制,只留下研究生教育机构(土生阿耿:法学教育的研究生院化);学风世风已经混浊不堪,不整顿纲纪、不刷新人事恐怕无济于事(pzl:法学教育的环境净化)。我觉得这些信息和意见都非常重要,值得所有的法律人倾听和考虑。
    我再补充说明自己的看法。由于环境限制,在现有的框架中整合恐怕还是很困难,也不容易收到显著成效。由于废除专业设置以及本科编制,涉及教师、在校生的人生以及雇用需求关系,大刀阔斧的举措固然痛快,但恐怕结局是“出师未捷身先死”,或者难以收拾善后。至于整风、处分也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在这样举步维艰的状况下,我还是觉得只有在现状当中另起炉灶比较现实可行。
    按照合理的制度设计建立新制法学院(研究生阶段),现有的法律硕士不应该归并到新的机构中,只是停止招生,等最后一届学生毕业后自然消灭(即:旧人旧办法,新人新办法)。现有的本科继续维持,但服从市场竞争中的择优选择和败者淘汰原则,让它们自生自灭、自强自救(即:基本上不动任何人的奶酪,但由新制法学院为机轴、为标准以小运大,逐步改变风气)。本科学生毕业没有出路的、招不来学生的专业或院系可以关闭、可以降格、可以被兼并、可以改换门庭。但这样的制度设计必须与司法考试制度挂钩、与各种现有教育机构接口才不致于流于形式,具体的做法大致如下:
    新制法学院的入学考试门槛要显著提高,首先通过全国统一的“基本资格考试”保证生源素质优秀、符合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将来的从业要求,所有专业的本科生以及已经就业的一定年龄以下的人都可以应考。其次,各新制法学院在基本资格考试一定分数线以上的人当中确定本院应考者的标准,法律本科毕业生与非法律的本科毕业生的要求可以有所不同,并按照一定比例在“入学考试”的合格者中以成绩顺位录取。不妨这样确定入学者的比例构成,法律本科毕业生占70-80%(接受职业教育2年后取得法律硕士),非法律本科毕业生占30-20%(接受职业教育3年后取得法律硕士)。法律以及其他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也可以直接报考司法考试,但必须通过一场难度不亚于新制法学院“基本资格考试”和 “入学考试”的“预备考试”,并适当延长实习期间。而新制法学院的学生不必经过预考而直接进入司法考试、实习期间也比较短。新制法学院的设置及其教师的遴选由教育部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可在现有法律硕士委员会的基础上改组)直接进行或者审批,并以教育部长或者司法部长的名义发放聘书,加强对教育质量的检查和监督。
    由于新制法学院的优势,现有的法律院校不得不力争取得办院资格(教育部的专门委员会应该采取合格一个批准一个的做法,已经批准的如果不能达标还可以撤销),为此必然致力于改进教育和研究。未能设立新制法学院的学校法律专业或院系必然面临经营压力逐步转向其他方面、另寻出路,因此不必人为砍除,不必出现强制性失业现象。只能勉强维持的法律本科教育机构,不再继续扩编或招聘,等现有教员退休后自然淘汰。已经设立新制法学院的大学也面临司法考试合格率以及司法考试不合格的毕业学生就业欢迎度的竞争压力。所以,我把这样的设想称作“双层竞争安排”。
    当然,这些只是根据日本、韩国等的实践经验结合中国实情提出的非常粗线条的构想,具体的制度设计还需要通过调查和讨论提出更周详的方案。上述意见未必正确,也未必完全切合中国的实际需要,仅供有心人参考而已。
                                                                                                                                 出处:原载于季卫东个人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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