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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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本是为了图个吉利,但如果不注意安全,则往往可能乐极生悲,惹出不必要的麻烦。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两名燃放烟花导致他人受伤的被告分别赔偿伤者4万3千余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1月27日晚上,家住上海闵行的赵先生和一群人来到小区内的空地上观看烟花,随着砰砰几声巨响高空礼花弹升上了天空,一旁的赵先生痛苦地捂住了右眼。2001年8月,伤愈的赵先生将当时燃放烟花的小区居民李某和周某告上了法庭,并索赔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17万元。
  赵先生认为,当时场地上只有李某和周某在燃放礼花,在礼花弹升空的同时自己的眼睛被炸伤,故两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两位被告则认为当时空地上还有其他人在放鞭炮,赵先生有可能是被鞭炮炸伤的,而且两人是同时燃放礼花弹的,说不清到底是谁造成赵先生受伤的。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周某在小区内燃放礼花弹,其行为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性,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两名被告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赵先生受伤有其他原因的前提下,法院可以认为两名被告燃放烟花和赵先生的受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又由于两人均无法提供免除各自责任的相关依据,因此本案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特征,两名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周某分别赔偿赵先生各项损失计人民币4万3千余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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