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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4: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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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灿煌要求与已回日本十四年无联系的妻子离婚的批复
1967-06-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7-06-15
执行日期:1967-06-15
失效日期:1900-01-01
湖北省高级人院:
你院今年5月22日(67)法民字第14号函已收悉。经审阅认为:如知女方下落,可由郑灿煌直接去信或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征询女方对离婚的意见;如女方下落不明或拒不答复,可缺席判决。以上意见,供参考。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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