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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的函 1975-02-0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75-02-04 执行日期:1975-02-04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院: 现将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 外籍人来华要求同我国公民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定和提倡晚婚的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居住国司法公证机构的无配偶证明,并办理必要的认证手续。 二、在国外有正当职业。 三、持有我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检查证明。 四、结婚对象不属于我现役军人、外交、公安和机要单位(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五、我国公民同外籍人结婚,需具有所在单位(或公社、街道革委会)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征求同级公安部门意见,酌定给予登记。 1975年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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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的函
1975-02-0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75-02-04
执行日期:1975-02-04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院:
现将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
外籍人来华要求同我国公民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定和提倡晚婚的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居住国司法公证机构的无配偶证明,并办理必要的认证手续。
二、在国外有正当职业。
三、持有我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检查证明。
四、结婚对象不属于我现役军人、外交、公安和机要单位(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五、我国公民同外籍人结婚,需具有所在单位(或公社、街道革委会)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征求同级公安部门意见,酌定给予登记。
1975年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