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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8 16:15:3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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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研究员               
市场经济秩序,即市场发挥其资源配置最优化功能的状态。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实现需要三个要素,一是公平竞争,二是恪守信用,三是权利救济。公平竞争赋予市场经济以动力,恪守信用使市场经济的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权利救济,即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法定权利的各种形式,包括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社会救济,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国家保障和社会保障。权利救济不仅是资源配置机制中的独立要素,而且是公平竞争和恪守信用赖以实现的基础。有了权利救济,而后才有公平竞争和恪守信用,再后来才有市场秩序。
譬方说,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从宏观上看,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从微观上看,则是对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利的侵犯。国家动员行政和司法力量直接打击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甚至在特定条件下掀起一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高潮,也是权利救济,即一种集中打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临时性权利救济措施。但是,要全面地、持久性地遏制制售假劣商品的行为,还得靠常规性的权利救济机制。
临时性权利救济措施本身有很大的局限性和消极作用,如形成市场对周期性集中打击的依赖性、市场秩序难以巩固,乃至公权力的无限扩张和滥用。但是,论其必要性,可以说,它直接同现实的政治形势和经济形势相联系。若论其积极意义,它可以促进行政救济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的完善,即为健全常规性权利救济机制提供实践经验和契机。不过,这一积极作用的发挥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权利保护为宗旨,二是规范建设与集中打击行动并行。
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说:“消费者和技术是市场的双重君主。”用法学的语言来说,消费者权利和知识产权是市场秩序的核心。一切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权力之分配和运行都应以保护消费者权利和知识产权为宗旨。公权力,特别是行政性的权力,具有较大的扩张性和侵略性,本身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我们立足于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而不是立足于保护消费者权利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那么,强化有关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就可能使这些权力的扩张失去相应的制约,就可能导致在打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同时或之后也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伤,败坏权利救济机制,甚至引起人们对打击破坏市场秩序行动的抵制。
公共权力直接管理市场秩序,与权利自治相比,成本是相当高的。相对而言,权利则是一种同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结合的动力装置,它从积极的、鼓励的角度规范人的行为,把维护法律变成了一种利益,从而使法律实施获得了持久的、无限的力量源泉。权利,表面上是对特定个体的人格尊严、自由等利益的确认,实质上是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一致性的表现。权利是公民和法人借以抵制来自私人和公共组织两方面不当干预的法律盾牌。然而,权利又是脆弱的,容易受到强者的侵犯。权利的发展和保护,有赖于建立一套高效率的、廉洁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机制。权利的实现需要公共权力的保障,同时公共权力的分配和运作也必须以保护权利为目标和准则。国家只有立足于权利救济来完善有关执法和司法体制,才能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同时,保证公共权力的良性运行,才能在人民的心目中牢固地树立合理合法的利益预期,引导和保障经济的持续和健康发展。
加强社会治安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是中央今年的两项重点工作。检察机关参与目前全国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动,发挥其职能作用,既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一次历史性机遇。对于社会治安工作,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公诉职能,配合公安和法院等部门的工作,有关的法律程序比较成熟和系统,除了保障机制的改善和有关程序的简化之外,在体制上或程序上创新的空间较小。然而,整顿市场秩序工作,对于检察机关则提出了较高的、新的要求,需要检察机关在体制上和程序上有所创新。譬方说,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益代理人”有责任在民事诉讼法中或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发挥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能作用,但目前尚无明确而系统的法律规范可循,需要做出积极的努力和探索,借以打开工作局面。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负有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加强权利救济机制则是检察机关发挥和扩展有关职能的宗旨和旗帜。加强权利救济,不仅容易被社会各界和国家各部门所接受,而且可以同时明确检察职能活动的界限,避免权力的不当扩张。一方面,对于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益的民事、经济案件,如环境保护案件、产品责任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国有企业法人对所受侵害不予起诉案件、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规避法律而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的案件等,检察机关应当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保障处于弱势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真正起到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家设置民事检察制度,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权,就是要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和帮助,监督审判机关依法矫正被原错误裁判所扭曲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保证市场主体各种民事、经济利益关系的调适。虽然现行民诉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和当事人自己申请再审的补救机制,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较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更直接、更有力,比当事人自己申请再审更有效、更有权威性,这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是与检察机关所担负的监督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分不开的。再其次,民事检察制度通过促进司法公正、惩治司法腐败,保障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净化和强化了权利救济机制,使其更加有效地、廉洁地发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作用,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出处:原载于谢鹏程个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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