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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月3日讯(赵兴军 杜 明)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游泳溺水死亡者的父母状告同游者见死不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以同游者的行为无过错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8日下午6时许,王书文、陈斐、张春南(未成年)、王伟(未成年)与毛伟(已年满十七周岁)相互邀约到长江游泳。 王书文等4人不会游泳,就套了两个救生圈,毛伟因为会游泳而未套救生圈。4人与毛伟来到长江岸边后,王书文在岸上,另外3人一起抱着救生圈在距离岸边不远的江里游泳玩耍。毛伟到了江里后约10分钟左右,已游离江岸10多米远。此时,王书文发现在水中沉了两次的毛伟未再浮出水面,即对其大声呼喊并询问岸上的人是否发现毛伟。随即,王文书通知了毛伟的父母并出资组织人员打捞毛伟。事后,王书文已支付丧葬费等8000元。毛伟的父母要求王书文等4人还应共同支付死亡补偿费、被赡养人生活费等计37504元。因协商无果,毛伟的父母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毛伟已年满十七周岁,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法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毛伟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毛伟会游泳,其对洪水期间到长江游泳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具有认识和判断能力。毛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对其游泳能力过于自信造成。毛伟死亡与4被告之间的邀约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当被告王书文在岸上发现毛伟有危险时,及时呼喊,此时,另外3被告在水中一起抱着两个救生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此时由不会游泳的4被告向毛伟抛掷救生圈具现实可能性。原告认为4被告对毛伟见死不救的行为属不作为的侵权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因依照相关法律,不作为是法律规定行为人有法定作为义务而不作为。 本案中,4被告并不负有法定抢救义务。见义勇为只是道德上的要求,而非法律上的要求。按照法律标准,4被告只需“无害于他人”即可,而无需“有助于他人”。本案4被告的行为与毛伟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4被告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并无过错,故4被告不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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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月3日讯(赵兴军 杜 明)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游泳溺水死亡者的父母状告同游者见死不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以同游者的行为无过错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8日下午6时许,王书文、陈斐、张春南(未成年)、王伟(未成年)与毛伟(已年满十七周岁)相互邀约到长江游泳。
王书文等4人不会游泳,就套了两个救生圈,毛伟因为会游泳而未套救生圈。4人与毛伟来到长江岸边后,王书文在岸上,另外3人一起抱着救生圈在距离岸边不远的江里游泳玩耍。毛伟到了江里后约10分钟左右,已游离江岸10多米远。此时,王书文发现在水中沉了两次的毛伟未再浮出水面,即对其大声呼喊并询问岸上的人是否发现毛伟。随即,王文书通知了毛伟的父母并出资组织人员打捞毛伟。事后,王书文已支付丧葬费等8000元。毛伟的父母要求王书文等4人还应共同支付死亡补偿费、被赡养人生活费等计37504元。因协商无果,毛伟的父母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毛伟已年满十七周岁,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法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毛伟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毛伟会游泳,其对洪水期间到长江游泳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具有认识和判断能力。毛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对其游泳能力过于自信造成。毛伟死亡与4被告之间的邀约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当被告王书文在岸上发现毛伟有危险时,及时呼喊,此时,另外3被告在水中一起抱着两个救生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此时由不会游泳的4被告向毛伟抛掷救生圈具现实可能性。原告认为4被告对毛伟见死不救的行为属不作为的侵权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因依照相关法律,不作为是法律规定行为人有法定作为义务而不作为。
本案中,4被告并不负有法定抢救义务。见义勇为只是道德上的要求,而非法律上的要求。按照法律标准,4被告只需“无害于他人”即可,而无需“有助于他人”。本案4被告的行为与毛伟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4被告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并无过错,故4被告不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