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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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满月的婴儿由母亲携带着乘公交车,不料由于车辆制动不合格,致使车辆侧翻,婴儿脾破裂,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芳村区法院近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一审判决,公交公司须向受伤婴儿赔偿14万多元。
  去年11月14日,刚满月的婴儿小敏由妈妈带着,乘坐广州某巴士公司的客车出外。车行半道,因为驾驶员忽视安全,客车制动不合格,车辆与路边护墙相撞,整车侧翻。小敏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结果为脾破裂,后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小敏不得不因此住院17天,出院后又用去门诊治疗费484.9元。这名刚满月的婴儿于是作为原告把巴士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巴士公司赔偿医疗费484.9元、验伤材料打印费及挂号费30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赔偿原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81021元。
  被告广州某巴士公司不否认自己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但认为事件由交通事故引起,理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交法》)来确定赔偿,所以不同意原告要求的赔偿额。另外,因为小敏受伤时,其母亲尚处于产假期,不存在误工之说,因此不同意支付护理费。
  芳村区法院于去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原告小敏乘坐的是营运车辆,是国务院《交法》所称的乘车人,同时也是《消法》中的消费者,作为原告,可以选择上述两个法律法规中的一个适用。原告既然选择了后者,本案中有关赔偿可按《消法》的规定来调整。被告巴士公司不仅要赔偿原告在事故中受到的损失,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给原告。而小敏的母亲虽是在产假休假期间,但因小敏受伤需要护理,本来可以另行雇请他人护理,但现由其自行照料,使其本应得到正常休息的权利不能实现,因此可以酌情以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付护理费用。几项共计148922元。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巴士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对原告小敏的上述赔偿费用全部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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