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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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出租汽车公司以12.8万元将一辆出租车卖给白某,双方约定,白某以该公司司机名义运营。两年后,出租公司预将合作方式改为承包,要求白某返还车辆,双方由此产生歧意,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出租汽车公司将车卖给白某的行为无效。经法院调解,白某将退还所购出租汽车;出租汽车公司给付白某人民币4万元。
  据记者了解,此类“变相卖车”行为,北京市政府于1996年10月就已明令禁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凡出租汽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买卖出租汽车的协议或行为均属无效,而且,出租汽车公司对此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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