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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公民夫妇间一方没有音讯另一方申请离婚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2-10-1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79号 发布日期:1962-10-12 执行日期:1962-10-12 失效日期:1900-01-01 湖北省高级人院: 你院1962年9月14日(62)法民字第188号函已收阅。关于如何处理一般公民夫妇间一方没有音讯另一方申请离婚的案件问题,我们同意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沔阳县人民法院的请示提出的两条意见。我们认为,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与家庭断绝通讯关系已满两年的,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可判决离婚。此类案件务须向各方认真进行调查。未经查证属实的,不能草率下判。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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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公民夫妇间一方没有音讯另一方申请离婚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2-10-1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79号
发布日期:1962-10-12
执行日期:1962-10-12
失效日期:1900-01-01
湖北省高级人院:
你院1962年9月14日(62)法民字第188号函已收阅。关于如何处理一般公民夫妇间一方没有音讯另一方申请离婚的案件问题,我们同意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沔阳县人民法院的请示提出的两条意见。我们认为,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与家庭断绝通讯关系已满两年的,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可判决离婚。此类案件务须向各方认真进行调查。未经查证属实的,不能草率下判。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