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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8-02-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24号 发布日期:1958-02-16 执行日期:1958-02-16 失效日期:1900-01-01 陕西省高级人院: 你院1957年9月4日〔57〕联办研字第273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在小产后,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是为了保护女性的健康和婴儿的保育。女方小产也应同样受到保护,但也不宜机械地一律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男方能否提出离婚,可视女方的健康状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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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8-02-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24号
发布日期:1958-02-16
执行日期:1958-02-16
失效日期:1900-01-01
陕西省高级人院:
你院1957年9月4日〔57〕联办研字第273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在小产后,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是为了保护女性的健康和婴儿的保育。女方小产也应同样受到保护,但也不宜机械地一律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男方能否提出离婚,可视女方的健康状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