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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二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违法发行、承销公司债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关于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积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应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获得批准后方可公开发行债券。发行人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公司债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对公司债券的发行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为公司债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而任何一家公司的未来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正因为如此,与其他债券相比,公司债券的风险性较大,加强对公司债券的管理非常重要,把好公司债券的发行关十分关键,同时对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制作虚假发行文件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审批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以及为公司债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也是规范发行公司债券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所必需的。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发行债券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并对债券的发行、承销等行为实施监督,因此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应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据本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例如,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债券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的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尚未发行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债券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非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在承销公司债券的过程中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发行、承销公司债券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也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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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二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违法发行、承销公司债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关于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积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应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获得批准后方可公开发行债券。发行人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公司债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对公司债券的发行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为公司债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而任何一家公司的未来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正因为如此,与其他债券相比,公司债券的风险性较大,加强对公司债券的管理非常重要,把好公司债券的发行关十分关键,同时对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制作虚假发行文件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审批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以及为公司债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也是规范发行公司债券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所必需的。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发行债券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并对债券的发行、承销等行为实施监督,因此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应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据本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例如,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债券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的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尚未发行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债券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非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在承销公司债券的过程中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发行、承销公司债券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也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