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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2月31日讯(陈妍 高志海) 银行账户上载有自己某天取款交易,而自己手上存折中当天却没有取款的记录。到底是款取而未记载?还是储户没取款?对此,银行和储户各执一词。为追回自己的退休工资,储户高女士将某银行支行告上了法庭。 高女士诉称:2002年5月20日,我到某银行所属的储蓄所取款时,发现4月6日1500元的退休工资被支取。但我的存折中没有该取款记录,储蓄所取款单上的签名也不是自己所签。为此,我着急犯病,花费了900余元医药费。在储蓄所里,我还遭到侮辱,精神受到打击。故请求法院判令该银行赔偿存款1500元,精神、声誉损失费1.5万元,交通、医药等费用1200余元,以及从2002年5月20日至7月20日每天80元的误工费。 银行辩称:由于工作人员失误,未在高女士的存折上打印2002年4月6日的交易记录,但从调取帐户的交易记录和原始的取款凭证显示,高女士已于2002年4月6日凭活期储蓄存折和密码从自己的帐户内支取了1500元。虽然高女士不承认取款凭证是自己签的字,但密码别人是不知道的,谁支取了存款,支行并不清楚。支行在交易中履行了相关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此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后,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存折是储户取款的唯一凭证,高女士持未取过2002年4月工资的存折要求银行给予支取,理由正当,法院支持。存折里未打印支取该款就不能证明该款已被取走。支行应支付高女士为解决纠纷所花合理交通费用。高女士要求支付精神损失、声誉损失、医药及误工等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银行给付高女士205元交通费,并赔偿其存款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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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2月31日讯(陈妍 高志海) 银行账户上载有自己某天取款交易,而自己手上存折中当天却没有取款的记录。到底是款取而未记载?还是储户没取款?对此,银行和储户各执一词。为追回自己的退休工资,储户高女士将某银行支行告上了法庭。
高女士诉称:2002年5月20日,我到某银行所属的储蓄所取款时,发现4月6日1500元的退休工资被支取。但我的存折中没有该取款记录,储蓄所取款单上的签名也不是自己所签。为此,我着急犯病,花费了900余元医药费。在储蓄所里,我还遭到侮辱,精神受到打击。故请求法院判令该银行赔偿存款1500元,精神、声誉损失费1.5万元,交通、医药等费用1200余元,以及从2002年5月20日至7月20日每天80元的误工费。
银行辩称:由于工作人员失误,未在高女士的存折上打印2002年4月6日的交易记录,但从调取帐户的交易记录和原始的取款凭证显示,高女士已于2002年4月6日凭活期储蓄存折和密码从自己的帐户内支取了1500元。虽然高女士不承认取款凭证是自己签的字,但密码别人是不知道的,谁支取了存款,支行并不清楚。支行在交易中履行了相关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此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后,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存折是储户取款的唯一凭证,高女士持未取过2002年4月工资的存折要求银行给予支取,理由正当,法院支持。存折里未打印支取该款就不能证明该款已被取走。支行应支付高女士为解决纠纷所花合理交通费用。高女士要求支付精神损失、声誉损失、医药及误工等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银行给付高女士205元交通费,并赔偿其存款1500元。